生育保險其宗旨在于通過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維持、恢復和增進生育婦女身體健康,并使嬰兒得到精心的照顧和哺育。為貫徹實施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上海市于2013年1月19日發布了《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
1、增加的8天產假如何發放生育生活津貼?
參加本市城鎮生育保險的女職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天再乘以應享受的產假天數計發,所需資金由本市城鎮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女職工已按90天申領生育保險待遇的,社保經辦機構將所需補發的生育生活津貼直接注入其申領時提供的實名制賬戶。補發未成功的,女職工可以前往當時申領待遇的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上海生育保險金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是否補發?
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3、產假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且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如何補差?
《通知》下發后,《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現仍有效,即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計發生育生活津貼后,超過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生育保險金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按3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的,按1個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或者患子宮外孕的,按1個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除了按正常的3個月享受生育
生活津貼外,還可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貼:
(一)難產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二)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半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
生育婦女的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為: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不滿7個月早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5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的,生育醫療費補貼為300元。
申領上海生育保險金需符合哪些條件呢?
如果生育婦女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參加本市城鎮社會保險,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可以領取申領生育生活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如果是非本市戶籍婦女,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且在單位工作、參加城保(五險)期間屬于計劃內生育,并在按規定設置產科、婦科的醫療機構生產或者流產(包括自然流產和人工流產)的,也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申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2.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3.夫妻雙方戶口簿(集體戶口的,攜帶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或《獨生子女證》或《獨生子女光榮證》原件及復印件;
4.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本人實名制銀行結算賬戶卡(折)原件及復印件(可選擇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上海銀行、建設銀行、浦發銀行、郵政儲匯局其中之一);
6.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還需分別攜帶下列材料:①對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攜帶委托書和被委托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第二代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②對于外省市戶籍的生育婦女,需攜帶戶籍所在地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生育的證明;③對于在外省市生育的婦女,需攜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注明產婦生育情況(難產或順產)的出院小結和小孩《出生醫學證明》;④對于男方為軍人的,需攜帶《士兵證》或《軍官證》原件及復印件;⑤對于符合計劃內生育第二個孩子,需攜帶經市或區人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再生育子女告知書》原件及復印件。申辦表格本人需填寫《生育保險待遇申領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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