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未成年學生在校園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現象已屢見不鮮,各大媒體紛紛報道,一方面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譴責校園和社會的監管不到位,另一方面又從學校方面吐露校園意外發生的不可避免性,教育者和監管者二者角色難以定位。
“在應對學生意外傷害事故時,學校是弱勢的一方。”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很多學校管理者表示,一旦發生意外事故,學校總被認為是管理失職。一些不理解的家長則大吵大鬧,學校為了顧及正常教學秩序和學校聲譽,教師為了自身安寧,往往不得不采取息事寧人的態度。
“即使學校承擔責任,責任的性質認定與比例劃分也很難。”貴州省六盤水市第十七中學校長郭桂先表示。據了解,當前處理此類糾紛最大的誤區在于,很多人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承擔的是監護責任,一旦學生發生意外傷害,學校就應承擔全部責任。
而實際上,學校所承擔的不是監護責任而是看護責任(對學生的看護不到位,或是平時宣傳教育不夠),但看護責任并不是對事故負有無限責任。
中國教育報刊社法律顧問楊毅律師表示:“學校作為學生最直接的教育者和管理者,對未成年學生承擔的注意義務理應高于一般人的行為標準,以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但這種注意義務仍應有其合理的范圍,不能要求學校履行超出其職責范圍的無限注意義務。”
學平險成“雞肋”
已擁有28年歷史的“學生平安保險”,推行之初由學校統一購買,投保率幾乎達到100%。龐大的分母曾經成為各大保險公司爭搶的“唐僧肉”。然而,學生群體好動易出事,高賠付率稀釋了分母上的利潤,“學平險”被許多保險公司打入冷宮。對于家長而言,“拒賠多”、“理賠難”的事實讓50元的保險失去了“兜底”功能,很難發揮經濟補償作用,“唐僧肉”變成了雞肋。
“不買吧,擔心。買吧,又沒啥用。”這是家長們的普遍心聲。“我也經歷過孩子受傷出險后報銷的經歷。因為手續繁雜、需要多次往返、錢數又不大等原因,最后不了了之。”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留學處處長苗丹國接受采訪時說,“這樣的經歷讓我對‘學平險’不敢抱太大希望,只好另外給孩子買了一份商業保險。”
“學生平安保險”并不平安,已經成為很多學生家長的擔憂,這與投保過程不規范、保險公司在保險業務上存在職責缺失、監管不嚴有很大關系。
法律界限中的校園意外傷害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法律規定,發生校園傷害事故,應根據傷害來源和致害主體等綜合判斷責任主體,并不是發生傷害事故就一概都由學校來承擔責任。概括起來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不滿十周歲的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首先考慮由教育機構承擔責任,但是如果教育機構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證明教育機構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舉證責任,是由教育機構來承擔的;
2、十周歲以上的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只有在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承擔責任。這種情況下,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責任,是由主張教育機構賠償的人來承擔的;
3、學生(這里沒有年齡限制)在教育機構內受到教育機構外的人員造成人身損害的,首先考慮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只有在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種補充責任不是終局性的責任,教育機構可以向侵權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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