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保險合同指作為被保證的債務人或雇員未履行債務或是以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代為賠償后從而取得代位追償權的一種保險合同
保證保險合同指作為被保證的債務人或雇員未履行債務或是以欺騙舞弊行為,給債權人或雇主造成經濟損失時,保險人代為賠償后從而取得代位追償權的一種保險合同。
在保證保險中,保險人所負擔的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目的在于填補保證人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給被保險人造成的損失。基于這個目的,保證保險應當具有以下主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因為除外責任以外的事由所發生的損失,以信用保險合同或者保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為限,負責予以賠償
(二)除外責任
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為被保證人免除合同或者其他義務的抗辯事由,有不可抗力發生時,被保證人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②被保證人依法免予承擔責任。例如,依照合同的約定,被保證人可以不承擔合同不履行的責任的。
③戰爭、侵略、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軍事政變、罷工等,但是,依合同的性質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
④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被保險人故意違反其和被保證人之間的約定或者故意違反法律所造成的損失,應由被保險人自負其責
⑤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損失。
(三)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為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責任的起訖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依據需要,在保險合同中約定。
(四)保險賠償金的給付
在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受到損失的被保險人已經從被保證人處取得之利益,應當從應付的保險賠償金中予以扣除。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可以依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相應取得對被保證人或者負有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
1、保險人資格的特許性:承辦保證保險業的保險人,必須是經國家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審批的。
2、承保危險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財產保險的不保危險
3、當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險人、被保證人
1、合同保證保險: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經濟損失,由保險人代替被保險人賠償。
2、忠誠保證保險:雇員如盜竊、貪污、侵占、非法挪用、故意誤用、偽造、欺騙造成經濟損失。 主要由雇主投保。
3、產品質量保證險:被保險人制造不能到達效能的產品給使用者造成經濟損失。
由于保證保險合同是新生事物,它還比較“年輕”,社會實踐經驗少,難免會有一些缺點和問題,因而還有許多問題需要研究和規范,為此,筆者簡要提出如下幾個建議:
(一)明確保證保險合同的涵義及其適用范圍
目前,從我國《保險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無法找到保證保險合同的定義及其適用的險種。因此,學術界對保證保險合同的定義五花八門,對其適用范圍也是各執一詞。這樣,勢必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帶來較大的隨意性,造成社會對法院審理此類合同的“裁判公正”問題產生“合理性的懷疑”,故有必要通過修訂《保險法》或用司法解釋給予完善。
(二)規范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
對于保證保險合同適用法律的不同,導致對投保人或受益人與保險人的權益的保護有偏差。如抵押住房貸款保險合同,其應是保證保險合同的范疇,一旦發生保險事故的糾紛,到底適用《擔保法》還是《保險法》,如果適用《擔保法》的話,抵押權人即銀行對保險金享有優先受償權。但對于《保險法》來說,保證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作為享受合同權利、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只有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此時,沒有法律規定銀行能成為享受保險金的主體,因而不存在優先受償權的問題。事實上,抵押住房貸款保險合同,既要適用《擔保法》,又要適用《保險法》,否則,法院無法作出公正公平的實體處理。
對保證保險合同適用擔保法,能夠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不利于保護保險人的利益。保險公司雖然可依合同法保護自己的保費收入,但保險人依保險法應享受的該行業特有的權利和責任豁免卻要被剝奪,進而導致保險人利益損失。 因此,規范保證保險合同的法律適用很有必要。
(三)完善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間的關系及其法律調整模式
保險事故與被保險人過錯之間關系及其法律調整模式,歷來為保險立法之重點與難點。近代以來,一般規則及其模式為:通過立法及其解釋將保險事故之范圍定性為“偶然事故或意外事故”,間接排除被保險人通過自己的意志或行為對保險損失的左右或控制;通過被保險人故意行為之不可理賠之法定免責條款,直接排除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同時,被保險人重大過失行為在解釋上亦應視同故意,保險人亦得免責,但保險契約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但現代立法認為,上述規則不是絕對規則,在責任保險和人壽保險等領域的適用上,應遵循保護受害第三人以及受益人的法益思潮和立法趨向,作適當的限制或例外規定。 因此,筆者認為,為充分發揮保險制度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功能,合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通過立法盡快對有關規定加以完善。
一是主體不同
保證保險合同的主體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其中對保證人的資格,除了法律禁止作保證人的情況以外,擔保法未予以過多的限制,僅是一般性的規定了應具有代償能力。保證保 險合同的主體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和保險人。
二是合同的內容不同
保證合同是典型的單務無償合同,其內容由債權人的擔保權利和保證人的保證義務構成。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保證人應當依約定 履行所承擔的保證義務。
三是合同的責任性質不同
在保證合同中,保證人承擔的是保證責任,保證人履行了保證責任標志著合同目的的實現。同時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只是一種補充責任,只有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 保證人才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承擔責任,如債務人已履行債務,則保證責任消滅。
四是適用的目的不盡相同
保證合同適用的惟一目的是擔保債權的實現,除此無任何存在價值。而保證保險合同作為一種保險手段,則是以降低違約風險和分散風險為目的。
五是運行方式不同
保證合同以擔保主債為目的,其內容體現的是依附被擔保的主債,而不追求任何經濟利益為目的。保證保險合同是一種財產保險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品交換關系,保 險人通過開展保險業務化解和分散商業風險,換取商業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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