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深圳社會保險局:工傷保險供養償付的核準
1、法律依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
2、申請材料
(1)、1-4級傷殘員工或供養親屬在社保部門結案簽字時領取《關于一至四級殘疾員工提供生存狀況證明的通知》或《關于因工死亡供養親屬提供生存狀況證明的通知》。
(2)1-4級傷殘員工或供養親屬在每年3月和9月按時提供生存證明:
①傷殘員工或供養親屬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到發放待遇的社保部門確認生存狀況
②不方便到社保局的傷殘員工或供養親屬郵寄用人單位、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或居住地社保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和手持當年當月日歷或掛歷的四寸彩照一張。
3、辦事程序
(1)申請人提交或郵寄申請材料;
(2)受理材料:
①申請材料核準通過的,受理部門續發其原來待遇;
②申請材料沒核準通過的,受理部門告知其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再提交或郵寄申請材料。
哪些情形被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于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深圳社會保險局相關職能
一、制定全市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少兒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補助基金及家屬統籌醫療工作計劃和年度計劃,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參保方案。
三、負責上述各險種基金的征收、待遇審核、支付、服務工作;負責推進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四、負責工傷認定工作,并監督用人單位對其非參保工傷員工按規定償付工傷待遇;負責參保員工的工傷救治和傷殘康復管理。
五、負責因病、因(公)工受傷人員勞動能力和傷殘等級評定的管理。
六、依據合同的約定對定點醫療機構和藥店進行管理。
七、負責企業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增值。
九、負責社會保險信息的采集、統計、分析及其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管理全市職工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和社會保險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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