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出差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公務出差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公務出差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是指公務出差旅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中附加的條款,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所附條款、現金價值表、聲明、批注、批單以及相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和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第一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證件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期間(地域范圍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約定為準),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條第(二)項和第(三)項約定的殘疾、燒燙傷(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7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一》所列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8款)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并后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一》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三)燒燙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次意外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二》)所列燒燙傷程度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給付表二》所列一項以上燒燙傷時,保險人給付各項燒燙傷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保險金額。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燒燙傷,保險人按合并后的燒燙傷程度在《給付表二》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燒燙傷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燒燙傷程度在《給付表二》所對應的燒燙傷保險金。
(四)保險人對每一被保險人所負給付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上所載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保險金額時,本保險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五)可選保險責任
投保人可以通過在保險合同中另行約定的方式增加額外保險責任,保險人將根據該約定對被保險人在下屬情形下或期間內遭受的保險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1、戶外運動及娛樂:被保險人參加的,由具有正規營業執照或資質的公司或單位組織的,非比賽性、非職業性及非商業性的體育運動。
2、季節性運動:被保險人參加的,由具有正規營業執照或資質的公司或單位組織的,非比賽性、非職業性及非商業性的體育運動,并且該運動僅適合在特定季節進行。
3、恐怖主義活動和恐怖襲擊。
第二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毆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
(五)被保險人接受醫療檢查、麻醉、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七)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八)恐怖襲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十)被保險人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意外;
(十一)被保險人受細菌、病毒或寄生蟲感染(但因受傷以致傷口膿腫者除外);或被保險人中暑,食物中毒;
(十二)直接或間接由流行疫病(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9款)或大規模流行疫病(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0款)爆發引起;
(十三) 被保險人從事跳傘、滑翔、探險活動(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1款)、武術比賽(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2款)、摔跤比賽、特技(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3款)表演、賽馬、馬術表演、賽車、拳擊等高風險運動或活動;
(十四)被保險人參與任何職業、半職業或設有獎金、報酬的體育活動;
(十五)被保險人參與執行軍警任務或以執法身份執行任務;
(十六)被保險人受雇于商業船舶并執行職務;于海軍、空軍服軍役;職業性操作或測試任何種類交通工具;從事石油或化工業、森林砍伐業、建筑工程業、運輸業、采掘業、采礦業、空中攝影、處理爆炸物、水上作業、高空作業等職業活動(任何體力勞動或與操作機器有關的工作);
(十七)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經保險事故發生地相關政府部門登記許可的交通工具;
(十八)航空或飛行活動,包括身為飛行駕駛員或空勤人員,但以繳費乘客身份乘坐客運民航班機的除外;
(十九)被保險人以接受醫生(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4款)治療或療養為目的而進行旅行;被保險人違反醫生的囑咐而旅行或當被保險人在其身體條件不適宜于旅行時進行旅行;
(二十)被保險人身體狀況尚適宜旅行情況下未遵循主治醫生建議,即未立即返回中國境內原出發地(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5款)做進一步治療而導致病情惡化所引致的損失。
第三條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無論宣戰與否)、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6款)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后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7款)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8款)的機動車期間;
(四)被保險人因受當地司法當局拘禁或被判入獄期間。
(五)被保險人因私旅行或其他非公務出差旅行期間。
第四條 若由于本保險合同中責任免除的情形導致被保險人死亡的,保險人將退還未滿期凈保費(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19款)。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期間若遇緊急情況或需要,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的救援熱線電話,在保險人委托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以下簡稱“救援機構”)提供的下列協助范圍內,獲得免費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險人使用以下協助服務所提供信息對應之服務所需支付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的費用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保險人和救援機構對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不承擔保證責任,最終的服務選擇權在于被保險人。
(一)醫療援助
1、電話醫療咨詢。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為使用者提供醫療建議。
2、推薦醫療服務機構。應被保險人要求,為其提供醫生、醫院、門診部、牙醫以及牙科門診部的名字、地址、電話號碼、辦公時間等信息。但救援機構不負責提供醫療診斷或治療。
3、安排預約醫生看診 。協助被保險人代為預約當地醫生看診。但不負擔因之產生的任何費用。
4、安排住院許可 。若被保險人病情嚴重至需要入院治療,救援機構可協助辦理入院手續,但不負擔因之產生的任何費用。
5、住院期間及其后的健康狀況的監控。在符合有關保密和相關授權義務的條件下,救援機構負責在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及返回中國境內原出發地前對被保險人的健康狀況進行監控。
(二)旅行服務
1、接種及簽證相關信息。提供關于各國的簽證、疫苗接種要求的信息。
2、翻譯推薦服務。提供旅行目的地翻譯服務的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信息。
3、行李遺失協尋。協助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期間遺失行李的被保險人,聯絡相關負責單位幫助尋找。
4、護照遺失協尋。協助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期間遺失護照的被保險人,聯絡相關負責單位幫助尋找或補辦。
5、使領館信息 。提供距被保險人最近的適宜的大使館或領事館的地址、電話及開放時間等信息。
6、天氣訊息服務和匯率訊息服務 。提供旅行目的地的氣象預報情況及氣溫情況。提供全球主要貨幣的匯率訊息。
7、緊急訊息傳遞服務。被保險人在境外或境內公務出差旅行期間住院且提出要求時,協助被保險人將其緊急口訊轉告家人、朋友或單位。
第六條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費依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計收,并于保險合同上載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于約定的繳費日期一次性繳清保險費。投保人若未按約定足額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對其實際足額支付之日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保險期間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協商確定,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如投保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計劃,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為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每次離開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公務出差旅行目的地之時,終止于以下最先發生的時間:(1)該被保險人完成該次公務出差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內的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時;(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保險期間屆滿。(3)如保險人和投保人在本保險合同項下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每次旅行承擔保險責任的天數上限的(即單次旅行責任期限),被保險人單次旅行責任期限的最后一日。
如投保單次保障計劃,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以下列情況中最遲發生的時間為準: (1)保險單所載的保險期間起始日;(2)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離開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直接前往公務出差旅行目的地。該保險責任的終止時間以下列情況中最先發生的時間為準: (1)該被保險人完成該次公務出差旅行后直接返回其境內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2)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保險期間屆滿。
第八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九條 保險人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給付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給付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保險人自收到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給付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給付的數額后,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二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第十三條 投保人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第十四條 B類投保人投保團體全年多次往返保障計劃的:在保險期間內,投保人因其人員變動,需增加、減少被保險人時,應以書面形式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同意后出具批單,并在本保險合同中批注。
被保險人人數增加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并按約定增收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人數減少時,保險人在審核同意后,于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零時起,對減少的被保險人終止保險責任(如減少的被保險人屬于已離職的,保險人對其所負的保險責任自其離職之日起終止),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但減少的被保險人本人或其保險金申請人已領取過任何保險金的不退還未滿期凈保費。減少后的被保險人人數不足其在職人員75%或人數低于5人時,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并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保險金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上述約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20款)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六條 保險金申請人(見第二十七條“釋義”第21款)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保險金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保險金申請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應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險金申請人未能提供有關材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該申請的真實性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身故保險金申請
(1)保險單及保險憑證原件;
(2)保險金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公安部門出具的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若被保險人為宣告死亡,保險金申請人應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文件。如被保險人在境外身故的,需要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駐所在國使、領館或保險事故發生地政府有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或驗尸報告;
(5)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6)被保險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7)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8)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9)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殘疾或燒燙傷保險金申請
(1)保險單或保險憑證原件;
(2)保險金申請人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4)二級以上(含二級)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殘疾或燒燙傷鑒定診斷書;
(5)被保險人雇主提供的被保險人公務出差旅行的證明;
(6)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部門出具的意外傷害事故證明;
(7)保險金申請人所能提供的其他與本項申請相關的材料;
(8)若保險金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身體殘疾,應在治療結束后,由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并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或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協商同意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如果被保險人自遭受意外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鑒定。
第十八條 保險人于本保險合同每次事故的保險金給付不超過保單或保險憑證所約定的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如果按保單規定應給付的每人保險金總額超過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的,則將按該限額與應向所有該次出險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保險金總和的比例向每位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
第十九條 保險金申請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附加旅行醫療費用保險條款
掃面右側二維碼,首次關注立得50積分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