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本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和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及與本合同有關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聲明、批注、附貼批單、其他書面文件構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凡年滿3周歲(含)至65周歲(含),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可作為本合同的被保險人,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可作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險人。以下提及被保險人時,適用共同被保險人。
第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作為本合同的投保人,為本人或他人投保本保險。投保人為他人投保的,必須對該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并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被保險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須由其父母向保險人進行投保。投保時投保人須提供被保險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件號碼。
第四條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訂立本合同時,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其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保險人,由保險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對因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發生的法律糾紛,保險人不承擔任何責任。投保人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護人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意外傷害殘疾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的意外傷害殘疾和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如要變更受益人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
第五條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意外傷害醫療支出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基本保障為“一、一般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為必選項。
一、一般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合同所載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本項(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或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保險人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也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人對同一被保險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殘疾保險金累計給付以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本合同約定的該被保險人對應的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特殊風險雙倍給付
若被保險人在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輛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者在遭受他人盜竊、搶劫、綁架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按雙倍給付本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計算出的保險金。
附加可選保障為“二、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責任、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四、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根據需要選擇其中的一項或全選。
二、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保險責任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效客票以乘客身份乘坐從事合法客運的飛機、火車(含地鐵、輕軌)、輪船、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事故時所乘坐的交通工具種類,在本合同列明的該類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以內,按下列規定給付保險金:
(一)意外傷害身故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合同所載被保險人所乘坐的該類公共交通工具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被保險人所乘坐的該類公共交通工具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于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二、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責任”包括的“(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責任”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保險金。
(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該次意外傷害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比例乘以被保險人所乘坐的該類公共交通工具對應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兩項或兩項以上者,保險人給付各對應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若殘疾項目所屬殘疾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本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的殘疾合并前次殘疾可領較嚴重項目意外殘疾保險金的,保險人按較嚴重項目標準給付,但前次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責任免除事項所致《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的殘疾也視為已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應予以扣除。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公共交通工具所承擔的意外傷害身故和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的給付責任,以該類交通工具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三)、被保險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保險人所承擔保險責任期間起訖的界定
1、乘坐飛機:自被保險人踏入民航班機的艙門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機的艙門止。被保險人在進入飛機艙門前或離開飛機艙門后所遭遇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乘坐火車(含地鐵、輕軌)、輪船、汽車:自被保險人進入火車(含地鐵、輕軌)、汽車車廂或踏上輪船甲板起至抵達目的地走出車廂或離開輪船甲板止。被保險人進入車廂或踏上甲板前以及走出車廂或離開甲板后所遭遇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三、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在認可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而支出醫療、醫藥費用,保險人按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而支付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直接用于治療的治療費、檢查費(每次事故門急診檢查費以500元為限)、手術費、藥費,保險人對一次事故中在保單約定免賠額之內的醫療、醫藥費用不承擔給付責任,對于一次事故中醫療、醫藥費用超過100元的部分按照90%的比例在該名被保險人對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內予以補償。
(二)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意外傷害而住院治療,到保險期滿仍未結束的,保險人繼續承擔本項第 (一)款所列的保險責任,最長至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第180天止,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該名被保險人對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三)在保險期限內,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發生意外傷害而進行治療,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累計給付金額達到該名被保險人對應的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四)若被保險人從其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其它保險計劃或從任何其他途徑取得醫療費用補償,保險人給付醫療保險金以被保險人實際支出的符合保單簽發地政府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規定的剩余部分醫療費用金額為限。
四、意外傷害住院津貼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內因該事故在認可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保險人按其實際住院天數以及投保時雙方約定的日津貼金額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金。
無論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傷害而進行住院治療,保險人均按規定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金,但在保險期間內對同一被保險人一次或多次累計給付意外傷害住院津貼金的天數以180天為限,當累計給付天數達到180天時,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的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醫療費用支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
六、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它內、外科手術;
七、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八、被保險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九、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注射毒品;
十、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巖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
十一、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期間;
十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十三、恐怖襲擊;
十四、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
十五、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十六、被保險人因疾病發生的治療費用;
十七、被保險人在非認可的醫療機構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十八、被保險人支出的醫療、醫藥費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賠償的部分;
十九、被保險人的床位費、營養費、康復費、整容費、護理費、交通費、伙食費、誤工費、喪葬費;
二十、被保險人洗牙、潔齒、驗眼配鏡、裝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聽器。
第七條 根據投保人選擇的保險責任,保險人為被保險人設置一般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類型的公共交通工具有各自對應的保險金額)、意外傷害醫療費用保險金額、意外傷害住院日津貼金額,其中,意外傷害住院日津貼金額只能為10元的整數倍。
被保險人為多人時,應根據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險人人員名單及身份證件號碼列明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保險人根據每一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也可共用一個總保險保額,保險人根據此總保險金額收取保險費,但發生保險事故時每一被保險人的實際保險金額按被保險人共用的總保險金額除以被保險人人數確定。
各項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若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保險金額須符合保險監管機關的相關規定。
本合同的保險費根據保險金額與保險費率及費率調整系數計算,并在保險單上載明。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訂立合同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第八條 除另有約定外,本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上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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