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保險行業協會2012年3月15日正式發布《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以下簡稱“《示范條款》”),在對原有商業車險條款進行全面梳理的同時,也認真篩查了不利于保護被保險人權益、表述不清和容易產生歧義之處,尤其是對消費者廣泛關注的“高保低賠”、“無責不賠”、代位追償等熱點問題進行了合理修訂。本文介紹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
第十九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占
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后,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二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四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范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逃離事故現場,或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沒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統(含機件)失靈;
(三)第三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它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四)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且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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