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合同變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未履行完畢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合同內容發生改變。
合同變更指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和更改,即權利和義務變化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變更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前者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權利義務予以改變的現象。后者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 不論是改換債權人,還是改換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移轉給新的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因此合同主體的變更實際上是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合同的變更,從原因與程序上著眼,在我國法律上有以下類型:
1、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變更合同,如債務人違約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履行合同的債務變為損害賠償債務。
2、 在合同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情況下,有權人可訴請變更或撤銷合同,法院裁決變更合同。
3、 在情事變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當事人訴請變更合同,法院依職權裁決變更合同。
4、 當事人各方協商同意變更合同。
5、 形成權人行使形成權使合同變更。
第一 合同的變更僅是合同的內容發生變化,而合同的當事人保持不變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體和內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實而發生變化,但此處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化,合同主體的變動屬合同轉讓的范疇。合同內容的變化,可表現為合同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規格、價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履行時間、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合同內容的某一項或數項發生變化(如標的物數量變化,價款也隨之變化)。
第二 合同的變更是合同內容的局部變更,是合同的非根本性變化合同變更只是對原合同關系的內容作某些修改和補充,而不是對合同內容的全部變更。如果合同內容已全部發生變化,則實際上已導致原合同關系的消滅,一個新合同的產生,并且對原合同關系所作出修改和補充的內容僅限于非要素內容,例如標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履行時間、價款及結算方式的變更等等。在非根本性變更的情況下,變更后的合同關系與原有的合同關系在性質上不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具有“同一性”。如果合同的要素內容發生變化,即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化,導致合同關系失去同一性,則構成合同的根本性變更,稱為合同的更新。何為重要部分,應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①如合同標的的改變,履行數量或價款的巨大變化,合同性質的變化等,都是合同的更新而非合同的變更。
第三 合同的變更通常依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也可以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合同的變更有兩種:一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對合同進行變更,即約定的變更;二是當事人依據法律規定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變更,即法定的變更。我國《合同法》第五章所規定的合同變更實際上就是約定的變更。
第四 合同的變更只能發生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合同未成立,當事人之間根本不存在合同關系,也就談不上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完畢后,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消滅,也不存在變更的問題。
合同變更,以原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變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關系之外,原合同關系有對價關系的仍保有同時履行抗辯;原合同債權所有的利益與瑕疵仍繼續存在,只是在增加債務人負擔的情況下,非經保證人或物上保證人同意,保證不生效力;物的擔保不及于擴張的債權價值額。
合同變更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未變更的權利義務繼續有效,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而失去法律根據。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至于何種類型的合同變更與損害賠償并存,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例如,基于情事變更原則而變更合同,不存在損害賠償;因重大誤解而成立的合同予以變更,在相對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誤解人應賠償相對人的損失。
a.保險合同原件 b.保險合同變更申請書 c.投保人身份證明 d.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e.被更正人身份證明 f.保險費轉帳授權書 g.銀行存折首頁復印件 h.職業變更證明 i.補充健康告知問卷 j.補換發保險合同申請書 k.恢復合同效力申請書 l.解除保險合同申請書m.戶籍部門的證明 n.工本費10元 o.最近一次交費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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