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保險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受保險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委托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以及賠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主要職能是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對保險標的進行檢驗、鑒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險公估報告,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險賠付趨于公平、合理,有利于調停保險當事人之間關于保險理賠方面的矛盾。
(一)、 保險公估人解決了保險人難以解決的技術性、專業性問題。保險公司對于一般的保險承保或保險理賠可自行處理、但對一些專業性強,科技含量高的保險標的的處理則較為困難。而由各行業的專家組成的保險公估人則能很好地協助保險公司解決在承保和理賠領域中的一些專業強、技術含量高的問題,促進了保險業務的良好運作。
(二)、 保險公估人促進了保險理賠工作的專業化。保險業是以商業化方式進行運營,一方面,現代保險業發展要求保險人的承保領域不斷擴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種因素的制約,決定了保險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決所有承保及理賠中的問題。國際上已有越來越多的保險公司把保險理賠工作交由保險公估人去完成,從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場開拓及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由保險公估人代替保險公司獨立承擔保險理賠工作,實現了保險理賠的專業化分工,有利于保險理賠技術不斷升級,并使得保險公估人員及保險機構之間的技術經驗得以交流,促進保險公估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三)、 保險公估人能夠緩和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的矛盾。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作為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可以說是矛盾的,特別是在理賠時顯得更為突出。保險公估人以中立的身份幫助雙方處理有關事務,盡最大可能保證處理結果的公正,以使合同雙方權利公平地得以實現,從而減少了保險理賠的矛盾和糾紛。
保險公估人的執業管理規則可歸納為以下9個主要方面:
(1)從業的合法性。即在中國境內設立保險公估公司應當由中國保監會審批;任何機構未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不得從事保險公估業務;保險公估公司員工不得兼職。
(2)聘用公估人員的合規性。即保險公估公司內部直接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的人員及其他保險公估公司臨時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應事先經由保險公估公司向原批準機關備案后,方可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3)業務范圍的一定限制性。包括:第一,任何保險公估公司不得從事保險代理或保險經紀活動;第二,保險公估公司只能在指定的經營區域內從事保險公估業務;第三,外資保險公估公司只能經營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保險公估業務。
(4)遵循誠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5)保守商業秘密。當保險人、被保險人和其他保險關系人及時、準確地向保險公估公司提供有關保險標的的資料時,保險公估公司有義務為其保守商業秘密。
(6)公估報告的真實性和要素性。第一,公估報告的真實性,保險公估公司不得向當事人出具虛假的公估報告;第二,公估報告內容的要素性,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保險公估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起因、過程、結果等情況;第三,公估報告必須由持有《保險公估資格證書》的保險公估公司總經理或副總經理簽署方為有效。
(7)依規定收取公估費。即保險公估費用標準應當依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獨立承擔賠償責任。因保險公估公司的過錯,給保險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 由保險公估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9)接受保險財務和業務的監管。按規定向中國保監會定期報送業務報表和財務報表;接受其對保險公估公司實行檢查制度,從各類財務原始憑證、勘察原始資料、保險公估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備其檢查
經濟性
保險公估人通過儲備專業技術人員,接受諸多保險人委托,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公估業務,積累保險公估經驗,提高保險公估水平,從而可以幫助保險人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專業性
由于面向眾多保險當事人處理不同類型的保險理賠、評估業務,因此,保險公估機構必須擁有具有各種專業背景并熟悉保險業務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他們處理保險理賠案件的技術更加熟練,經驗更加豐富。
超然性
指相對保險當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賠過程中既為保險當事人提供理賠技術服務,又可以緩解人雙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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