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還有征收范圍單一、征收環節單一、稅率單一、征收方法單一等其自身的特點。
車輛購置稅是2001年1月1日開征的新稅種,是在原交通部門收取的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基礎上,通過“費改稅”方式改革而來的。車輛購置稅基本保留了原車輛附加費的特點。
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稅者征收的一種稅。就其性質而言,屬于直接稅的范疇。
車輛購置稅是2001年1月1日開征的新稅種,是在原交通部門收取的車輛購置稅附加費的基礎上,通過“費改稅”方式改革而來的。車輛購置稅基本保留了原車輛附加費的特點。
車輛購置稅除具有稅收的共同特點外,還有其自身獨立的特點:
1.征收范圍單一
作為財產稅的車輛購置稅,是以購置的特定車輛為課稅對象,而不是對所有的財產或消費財產征稅,范圍窄,是一種特種財產稅。
2.征收環節單一
車輛購置稅實行一次課征制,它不是在生產、經營和消費的每一環節實行道道征收,而只是在退出流通進入消費領域的特定環節征收。
3.稅率單一
車輛購置稅只確定一個統一比例稅率征收,稅率具有不隨課稅對象數額變動的特點,計征簡便、負擔穩定,有利于依法治稅。
4.征收方法單一
車輛購置稅根據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實行從價計征,以價格為計稅標準,課稅與價值直接發生關系,價值高者多征稅,價值低者少征稅。
5.征稅具有特定目的
車輛購置稅具有專門用途,由中央財政根據國家交通建設投資計劃,統籌安排。這種特定目的的稅收,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支出的需要,既有利于統籌合理地安排資金,又有利于保證特定事業和建設支出的需要。
6.價外征收,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中不包含車輛購置稅稅額,車輛購置稅稅額是附加在價格之外的,且納稅人即為負稅人,稅負不發生轉嫁。
車輛購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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