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顧名思義,就是當個人或者家庭甚至企業在像銀行等機構進行貸款時,需要提供的擔保,貸款擔保可以幫助銀行保障貸款權限的法律效力,也能有效的保障貸款的償還等問題。
常見的貸款擔保方式有哪些:
貸款擔保的方式:貸款擔保有保證、抵押和質押。這些擔保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
1、抵押擔保:借款人以所購自用住房作為貸款抵押物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以房地產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責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
2、質押擔保:采取質押方式的,出質人和質權人必須簽訂書面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中止;對設定的質物,在質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質押期間,質物如有損害、遺失,貸款人應承擔責任并負責賠償。
3、抵押加保證:是指貸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購房屋產權的基礎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為清償能力的第三方連帶責任保證人作為貸款擔保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擔保人。
4、保證擔保:借款人不能足額提供抵押(質押)時,應有貸款人認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人是法人的,必須具有代為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銀行開立有存款帳戶。保證人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經濟來源,具有足夠代償能力,并且在貸款銀行存有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保證人發生變更的,必須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未經貸款人認可,原保證合同不得撤銷。
貸款擔保的審查:貸款行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嚴格審查擔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貸款擔保人,在貸款擔保中是非常常見的,貸款擔保人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銀行貸款擔保人就是指擔保人和借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還款時,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的責任。擔保一般分為一般擔保、連帶責任擔保兩種。一般銀行貸款償還時,首先要看您當初擔保時做的保證是連帶責任擔保還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銀行可以選擇在借款人和擔保人之間哪個容易執行,先執行哪個;如果是一般保證責任擔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資產,全部抵償之后的剩余貸款再向擔保人追索。擔保人沒有對擔保方式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擔保人按照連帶責任承擔責任。
貸款擔保人的條件:
1.具有貸款償還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機構。
2.國家機構不得充當貸款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的情況除外。
3.學校、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單位團體,不得充當擔保人。
4.獲得企業法人授權的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擔保人。此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強迫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其提供擔保。
貸款擔保人的責任:
所謂擔保人,就是指債權人和保證人協商一致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則擔保人需要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或 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貸款實際操作,貸款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同一債務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擔保人時,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則擔保人需按照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 證責任。對于未約定保證份額的,則債權人可以指定其中一方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擔保的范圍主要涉及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則按照約定 執行。
3.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4.變更主合同時,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
5.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前,并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可以拒絕承擔 保證責任。
6.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可免除保證 責任;如果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責任應參照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貸款擔保,不管是采用哪一種方式,都有效的讓貸款機構,有效的保障了所貸出款項的安全性,正確的進行貸款擔保,也能合法的保障貸款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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