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惠保旗艦版2.0重大疾病保險由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于2021年2月在開心保平臺正式上線。百年人壽于2009年6月3日正式開業,注冊資本77.948億元,憑借優異的市場表現,百年人壽連續被評為行業最具發展潛力和最具成長性的保險公司、最佳保險企業和最佳責任典范公司;連續四年榮膺“年度中國價值成長性十佳壽險公司”,公司產品創新亮點頻出,多項產品獲得行業大獎,行業地位和品牌知名度顯著提升。
這款產品延續了康惠保重疾家族性價比高的特色,康惠保系列從2017年上市以來,發展到如今2021年,產品從純重疾險,發展到輕中癥、重疾多次賠付、惡性腫瘤額外賠等,直到這款重疾險產品相對于它的“前輩”做了不小的升級,可見康惠保旗艦版2.0重疾險作為網紅重疾險的后代,這次動作有一點也不輸給前輩們的架勢。
保險條款
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下康惠保旗艦版2.0重疾險保險條款。
保險條款主要包括投保年齡、保險期間、等待期、寬限期、猶豫期以及基本保險金額,在本條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們”、“本公司”均指百年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與我們之間訂立的“百年康惠保(旗艦版2.0)重大疾病保險合同”。
一、基本責任部分
1、重大疾病保險金
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100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具體比例如下。
基本保額的一定比例: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前確診,160%。
被保險人年滿60周歲后(含)確診,100%。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本合同的現金價值降低為零。“第二次惡性腫瘤保險金”責任(若您選擇投保)繼續有效,本合同其他責任均效力終止。
2、前癥:20種重疾前癥賠付1次,保額15%;
被保險人在等待期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患上一種或多種本合同約定的前癥疾病(20種),并經本合同“前癥疾病定義”中約定的治療后,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5%向受益人給付前癥疾病保險金。
本合同前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二、可選責任部分
1. 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患有本合同約定的中癥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60%給付中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項中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項中癥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中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兩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兩次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2.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患有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無論一項或多項),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的30%給付輕癥疾病保險金。
被保險人每項輕癥疾病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該項輕癥疾病的保險責任終止。本合同輕癥疾病保險金的累計給付次數以三次為限,當累計給付達到三次時,本項保險責任終止。
若被保險人同時確診初次發生一項或多項本合同約定的輕癥疾病、中癥疾病或重大疾病,我們僅給付其中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金。
3.中癥疾病或輕癥疾病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初次發生并被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患有本合同約定的任何一項中癥疾病或任何一項輕癥疾病,我們將豁免被保險人中癥疾病、輕癥疾病確診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應交納的保險費。被豁免的保險費視為已交納,本合同繼續有效。
4.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18周歲的,我們按本合同已交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被保險人身故時已滿18周歲的,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身故保險金與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們給付其中任何一項保險金,則另一項保險金將不再給付。
5.惡性腫瘤——重度額外保險金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為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重度,且被保險人自惡性腫瘤——重度確診日起3年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再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重度(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向受益人給付惡性腫瘤——重度額外保險金。
第二次確診的惡性腫瘤——重度包括以下情形:
(1)與前一次惡性腫瘤——重度無關的新發惡性腫瘤——重度;
(2)前一次惡性腫瘤——重度復發、轉移;
(3)前一次惡性腫瘤——重度仍持續。
我們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重度,且被保險人自該重大疾病確診日起180日后,經認可的醫院確診初次發生本合同約定的惡性腫瘤——重度(無論一種或多種),我們按本合同基本保額的120%向受益人給付惡性腫瘤——重度額外保險金。
本合同惡性腫瘤——重度額外保險金的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給付后本合同效力終止。
6.特別注意事項
若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醫療行為或同次意外傷害事故導致符合本合同所列的“前癥疾病保險金”、“輕癥疾病保險金”、“中癥疾病保險金”、“重大疾病保險金”中多項責任的給付條件,我們僅承擔保險金額最高的一項保險責任。
本合同中的“身故保險金”與“重大疾病保險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我們給付其中一項保險金,則另一保險金將不再給付。
三、保險期間:本合同的保險期間分為至被保險人年滿70周歲和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保險期間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
四、投保年齡:出生滿28日至50周歲(含)
五、猶豫期:自您簽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猶豫期。在此期間請您認真審視本合同,如果您認為本合同與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間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們將退還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險費。如果您在猶豫期后申請退保,我們將向您退還本合同的現金價值,您可能會因此承受一定損失。
六、等待期:從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復效)之日起90日內,被保險人因非意外傷害原因首次發病并經我們認可的醫院的專科醫生確診為本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或因疾病導致身故,我們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向您無息退還已交保險費,本合同效力終止;若確診前癥疾病、中癥疾病、輕癥疾病,則本合同中癥和輕癥疾病保險金、豁免保險費責任終止,本合同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發生上述情形的,無等待期。
七、寬限期:在支付首期保險費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續期保險費,自保險費支付日的次日零時起60天為寬限期,如果您寬限期結束之時仍未支付保險費,本合同效力自寬限期屆滿的次日零時起中止。
寬限期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我們仍會承擔保險責任,但在給付保險金時會扣減您欠交的保險費。
您提出保險申請、我們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們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險費并簽發保險單開始生效,具體生效日以保險單所載的日期為準。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對應日是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保險費約定支付日均以該日期計算。如當月無對應同一日,則以該月最后一日作為對應日。
八、基本保險金額:本合同的基本保險金額由您在投保時與我們約定并在保險單上載明。若該金額發生變更,則以變更后的金額為基本保險金額。
如果您對百年康惠保旗艦版2.0重大疾病保險仍有其他疑問,或對保險相關知識、保險規劃方案有困惑,請您聯系我們,專業、權威,8年來服務1000萬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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