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條例解釋(二)
第九條 保險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機制
本條是關于建立保險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
本條主要有三層含義:
一是為保險業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等部門共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建立費率浮動機制的前提是實現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信息的共享,而實現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的基礎是建立相應的計算機網絡平臺。
三是建立保險與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機制,是利用經濟手段輔助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的有效手段。
第十條 交強險投保
解釋:本條是關于投保人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對保險公司的選擇權以及保險公司負有的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義務的規定。
第十一條 交強險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解釋:本條是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
保險合同中的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實踐中,保險人不可能對每一保險標的進行詳盡的實地調查,也不可能一一了解保險標的有關的所有情況,因此,保險人要求投保人必須如實告知與投保風險有關的重要事項,以便其決定是否屬可以保險的車輛以及收取多少保費。
第十二條 交強險保險費的交付
解釋:本條是關于保險費的交付以及保險單、保險標志的有關事項的規定。
主要包括兩層含義:(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2)就保險公司而言,應當向投保人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第十三條 交強險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應恪守的義務
解釋:本條是關于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和保險公司應當恪守的相關義務的強制性規定。
包括以下兩層含義:
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2.投保人必須依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其可以在具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經營資格的保險公司中選擇一家投保,但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交強險合同的禁止與例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規定。
通常意義上的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基于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于消滅的行為。合同解除行為有多種形式,可以分為兩大類,即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協商解除,以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而將合同解除。
第十五 條交強險合同履行
解釋:本條是關于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履行有關程序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除根據前條規定要書面通知投保人外,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憑證,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 條投保人解除交強險合同的禁止與例外
解釋:本條是關于投保人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禁止及其例外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訂立后,除非出現本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投保人不得隨意解除保險合同。因此,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也同樣被限制在一個嚴格的范圍內,投保人不得援引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依據合同的約定來任意擴大自己的解除權,從而規避本條規定的適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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