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在湘潭市雨湖區賽普新材料有限公司倉庫旁邊的場坪,一位父親指揮兒子倒車時,不幸發生意外,在車輛尾部慢慢靠近倉庫平臺時,站在車尾的父親不慎被車擠壓,事情發生后, 救護車很快趕到,但醫生表示人已死亡。
慘劇發生后,很多網友對此表示惋惜,除了指責開車的兒子疏忽大意導致親人遇難外,還對該起事故的遇難者家庭是否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展開了討論。
我們都知道,車輛上路行駛必須要投保車險。其中,交強險因為是一種強制性保險,每輛車都必須投保。除了交強險,商業車險中的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也是絕大多數車主必保的兩個險種。雖然不清楚這起事故中該車車主投保了哪些車險,但上述三種車險應該是投保了。那根據保險約定,這起事故中遇難的老人家庭是否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呢?
先從交強險來看看吧。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根據該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對象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這說明被保險的機動車上人員受傷,除駕駛人員外,亦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對象。
在該起事故中,老人是在車下指揮倒車時遇難的,發生事故時應該不屬于本車人員,所以應該獲得交強險范圍內的賠償。
除了交強險,如果該起事故中的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那是否也應該給予賠償呢?
第三者責任險屬于商業險,是指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對于超過交強險各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機動車輛保險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他人。在保險合同中,一方是保險人,另一方是被保險人,兩者以外的第三方就是這里所說的第三者。
近年來,車主(投保人)意外撞傷撞死親屬的事故時有發生。但在保險公司擬定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有明確規定:“事故中造成的家庭成員傷亡保險不負責賠償。”所以說對與該事故的遇難者,保險公司極有可能拒賠。
雖然保險公司堅持第三者責任險”不為投保人親屬買單,但在“第三者”的定義上,依然存在較大爭議。在多起撞傷撞死親屬的事故中因保險公司拒賠而引發的訴訟中大部分都判決保險公司賠償。
判決保險公司賠償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未明確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圍之外,法無禁止即權利,此類案件中家屬成員應當被界定為責任險中的第三者;二是保險公司自行設計“保險車輛造成被保險人、本車駕駛員及其家屬人身傷亡的屬除外責任”的免責條款沒有法律依據。在我國的現行法律框架中,都未賦予保險公司這樣的免責權利。而且這些免責約定也違背了保險法及保險行業補償原則的精神,在法律上是無效條款。即使保險公司履行了對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這樣的免責條款也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不能免除其理賠的責任。
因此在該事故中,遇難老人的親屬獲得保險公司賠償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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