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汽車消費正從奢侈品變成為普通消費品,在提高效率、方便生活的同時,交通意外的發生也給公眾帶來了痛苦和沉重的經濟負擔。于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經過國務院第127此常務會議通過,已與2006年7月1日正式實施。
交強險責任限額是指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對每次保險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所承擔的最高賠償金額。
交強險實行的6萬元總責任限額方案是綜合考慮了賠償覆蓋面和消費者支付能力。交強險責任限額過低,將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責任限額過高將導致費率大幅度上漲,使消費者難以承受。根據數據分析,在6萬元總責任限額下可以解決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
交強險的目的是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渠道是多樣的,交強險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強險實行6萬元的總責任限額,并不是說交通事故受害人從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萬元賠償。除交強險外,受害人還可通過其它方式得到賠償,如從商業三責險、人身意外保險、健康保險等均可獲得賠償。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還可根據受害程度,通過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給予更高的賠償。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購買交強險后,還可根據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強險基礎之上同時購買商業三責險作為補充。
交強險賠償只是一個基本的保障,車友可以補充購買商業車險,獲得更高水平保險保障。根據保監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標準限額條例,交強險賠償范圍如下:
一、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二、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當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和被保險人的所有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等部分情況是不在交強險的賠償和墊付范圍內。
溫馨提示:保險人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但是,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人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后,經核對應當及時向醫療機構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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