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由此可見,每一位車主都應對交強險內容有所掌握,才可維護自己的權益。
2013年3月15日11時30分許,原告家屬劉某駕駛自己的桂03—10356號河馳牌后驅動車沿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陽朔縣白沙鎮古板路口通往興坪鎮大嶺頭村的混凝土公路去拉磚時,到車前檢查車況。該車突然失控向前滑行,將劉某撞倒,爾后繼續滑行、側翻。劉某經120現場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次日,原告方報警要求交警出警查看現場,但交警以事故非交通事故為由拒絕出警。原告方隨后要求陽朔縣公安局興坪派出所出警,該所會同法醫等出警對現場等作了勘查。桂03—10356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 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本案的爭議點在于原告認為本案事故是道路交通事故,而劉某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的主體條件,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保險賠償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損失。原告方將事故告知了被告,但被告對原告的賠償要求置之不理。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車輛撞擊劉某致死的過程是原告的推斷和猜測,原告并無直接證據證實事故的發生過程,在交警部門也無事故的相關證據。交警部門認為本案事故非交通事故而拒絕出警,本案事故不應當認定為交通事故。在沒有事故雙方當事人,沒有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事故責任不明確的情況下,保險公司的賠償沒有依據。
根據以上的規定,作為被保險人的劉某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交強險賠償的第三者,不是交強險賠償的對象。被告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那么法院是如何看待這個問題的呢?交強險內容中有這樣的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在本案事故中,劉某雖然是被保險人,但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已離開車體,已停止對車輛的駕駛,在某種意義上,劉某的身份已不再是本車駕駛人,而是從駕駛人轉化為機動車外的第三者,除具有交強險被保險人這一合同身份外,其與被告保險公司辯稱的應是交強險賠償對象的交通事故第三者(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并無任何區別。根據法律對同等情形應同等對待的法律原則,在受償權問題上,劉某也不應與被告保險公司所稱的第三者有所區別。因此,劉某應當符合法律對交強險賠償對象的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有關上述問題的辯稱,法律依據不足,理由不充分。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