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一句話幾乎人人皆知,酒后駕車尤其是醉酒駕車帶來很大的社會危害,交警部門也在大力查處酒后駕車現象。但是,一旦醉酒后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拒賠還是應當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呢?
2008年10月5日,黃某財醉酒后駕駛一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轎車,將正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廖某利妻子撞死,經交警大隊認定,黃某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后,黃某財賠付了除交強險限額賠償范圍外的其余賠償款,保險公司則以黃某財系醉酒駕車肇事,屬免責為由而拒絕賠付交強險限額范圍的賠償款。為此,原告廖某利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限額范圍的賠償款。
依據我國2006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簡稱“交強險條例”第22條規定,無證駕駛、醉駕等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給予賠付。但是,此案例引發了一系列討論,醉酒駕車傷人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規定是否合理?這樣是不是縱容酒駕?
首先,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定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在基于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體制公平有序、高效運行的原則下,加害人根據自己的責任程度及受害人的損失程度,向受害人承擔等價的經濟賠償義務。這種賠償義務僅限于私法范圍內,如果受害人選擇不予追究民事責任,加害人也就無須承擔任何賠償義務。由此可知,作為私法領域內的《司法解釋》,其有關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定,并沒有降低醉酒駕駛人的處罰力度,更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
其次,從設立交強險的本意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定,并沒有違反該險種設立的初衷。醉酒駕駛行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過錯,他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沒有任何區別,也理應享受交強險帶來的最基本的醫療救助權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區分加害人的過錯種類,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權益受到傷害,才是真正違背了交強險設立的初衷。
第三,從法律經濟學的角度分析,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定,符合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基本原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管理規范,它不僅是一部規范不特定群體的一種行為準則,同時還兼具著鼓勵創新、價值導向與社會管理的功效。但隨著社會的不斷演變與發展,各類社會風險常常超出理性個體的預期之外,難以確定的過錯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而對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適當擴充,也是為了迎合時代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發揮法律對于社會管理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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