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國務院決定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作相關內容修改。在條例的第四十二條后,增加第四十三條,內容為:“掛車不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牽引車方和掛車方依照法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條例的修訂,更可以理解為是一種補充,進一步對原有文件的完善,也是為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并促進了道路交通安全。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如此重要,因此,他的每一次變化都會引起廣大愛車人士的關注,那么,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如何理賠呢?
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被保險人(不含港、澳、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事故的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五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八千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兩千元;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一萬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一千六百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四百元。對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和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負責賠償的項目包括喪葬費、死亡補償費、殘疾賠償金、等等。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了解了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如何理賠,再來看一下2012年機動車交強險不賠償的四種情況: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二、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造成的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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