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老車主對交強險并不陌生,交強險是通過國家法規強制車主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交強險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在強制承保上。如果車主的交強險過期,建議不要開車上路,盡快找保險公司續保,不然就會成為“裸車”,給有車生活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2月28日上午,常熟市發生了這樣一件事,交巡警大隊東南中隊民警在昆承湖穿湖大堤常沙線路口值勤,發現安徽籍駕駛人朱某某無法出示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3月7日下午,朱某某到中隊窗口接受處理,并出具了繳納1665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生效時間為2013年3月1日0時。詢問中,民警獲悉他之前的交強險有效期限到2013年2月26日,到車輛扣留時剛剛過期了兩天。朱本人也承認自己是知道保險過期了,也打算著要去續繳交強險,卻因為有事被耽擱了下來,又因為自己的一時疏忽,將過期了二天的車輛開上了路。
現朱某某因不按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違法行為依法被處二倍罰款,繳納了3330元,又因機動車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200元,合并處罰款3530元。
看到這里,可能有的人會認為這樣的處罰是不是有點重了,其實不然,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交強險到期,車主在一段時間后續保不會有處罰。但是,若在未續保的這段時間內行駛被交管部門查出交強險已過期,當場扣留機動車,并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補齊手續后退還其車輛。若此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因此,交警對朱某某的處罰是有法可依的,并不重。
小貼士: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并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后依照規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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