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在搭乘王某轎車過程中,因車門未關好,準備重新關門時,卻不慎掉下汽車被車輛碾壓致六級傷殘。之后,陳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近日,太原市陽曲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陳某6萬余元,車主王某賠償2.5萬余元。
去年9月24日,陳某搭乘朋友王某的轎車外出辦事。經過一交叉路口時,王某突然發現陳某所在的副駕駛位置的車門未關好。為了安全著想,王某讓陳某把車門重新關一下,可沒想到這一關卻害了對方。因為當時車輛正高速行駛,且陳某未系安全帶。就在開門關門的過程中,陳某不慎掉下了汽車,并被車輛碾壓了右小腿。
事發后,陳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小腿毀傷、右股骨骨折,經鑒定為六級傷殘,共花去3.5萬余元醫療費。陳某認為,自己雖是乘車人,但事發前已掉下車,應該屬于車外人員,符合交強險賠償對象,于是將王某和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庭審中,保險公司代理人辯稱,陳某是王某車上的搭乘人員,并非車外人員,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其實,本案的爭議點就在于陳某究竟屬不屬于交強險賠償對象,那么交強險賠償對象究竟是指誰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根據該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對象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這說明被保險的機動車上人員受傷,除駕駛人員外,亦應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賠償對象。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陳某從車上掉下被碾傷,事發時已轉化為車外人員,符合交強險賠償對象,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險額內理賠。
溫馨提示:現在路上機動車越來越多了,交通事故時有發生。與現在高昂的醫療費用相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賠償對象人身受到傷害時,所得到的賠償金根本不夠使用。所以,在平時為自己選擇一分合適的商業意外險,就是規避風險的重要預防措施。
而且,商業意外險保障范圍更廣泛,不單單用于交通事故中,就是日常生活中也并不可少。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正品保險
國家金融監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鍵對比省心服務
電子保單快捷變更安全可靠
7x24小時客服不間斷品牌實力
12年 1000萬用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