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的浮動存在著一定的誤解說。大家都知道,機動車輛保險一般可以分為交強險和商業車險,目前國內大部分地區已經實行交強險雙掛鉤機制,對于3年未出險的車主,交強險保費甚至會下浮30%。而有出險事故記錄的,交強險最高會上調90%。需要注意的是,不良記錄跟車不跟人,即使辦理變更機動車號牌號碼,或者轉讓車輛,該車的交強險費率仍然延續按照浮動標準上浮費率。
交強險整體保費不高,包括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內的商業車險對車主影響更大。就目前而言,全國大部分地區的商業車險還未實行比較明確的浮動費率制度,不過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是機動車輛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大方向。09年底北京保監局、北京保險行業就發布的《北京地區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方案(征求意見稿)》就提出了北京商業車險費率浮動的整體思路:保持基礎費率不動,調整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系數。征求意見稿中,與費率掛鉤的浮動系數擬鎖定為四項:“無賠款優待及上年賠款記錄”“多險種同時投保”“平均年行駛里程”以及“老、舊、新、特車型特殊風險”系數,以期做到“高風險車輛高費率,低風險車輛低費率”。
無論是從整個市場的財險業務來看,還是從單個財產保險公司的業務量來看,機動車車輛保險業務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做好機動車車輛保險,其中一個很重的部分就是保險費率厘定的問題。對于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的厘定,要考慮的因素非常多,如果我們能夠將機動車的風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進行匹配,這樣我們不僅能夠提高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文明意識,交通環境也可以得到改善;同時我們也可以提高保險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針對機動車商業保險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因子,筆者有以下兩個方面的建議。
第一,很多財險公司在對浮動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厘定時會將駕駛員上一年的索賠次數作為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的一個考慮因素。好比《北京地區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方案(征求意見稿)》中,隨著索賠次數的增加,費率浮動系數逐漸增加。雖然索賠次數能夠體現機動車投保人的一定風險信息,但是如果將其看作其風險信息的全部,卻是極不合理的。因為對于相同索賠次數的投保人,他們的索賠額也可能會存在巨大的差距。個人認為可以創造出一個新的索賠次數,即考慮索賠額的索賠次數,稱之為“有效索賠次數”。考慮索賠額的索賠次數建立在加權平均這樣一個思想基礎上,有效索賠次數等于該駕駛員年索賠額總和除以該地區上一年平均索賠額。其中該地區的平均索賠額為該地區總索賠額除以該地區總索賠次數。用考慮索賠額的索賠次數作為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浮動系數,相對于只考慮索賠次數的浮動費率系數,能夠更加全面地利用投保人的信息。
第二,可以在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厘定時增加一個因素,即關于機動車駕駛員違章扣分。交通事故的發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機動車駕駛員違章駕駛,如酒后駕車、闖紅燈、超速行駛等等。根據專業機構數據跟蹤研究顯示,瑞典、芬蘭25%至29%的嚴重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與酒精有關,英國25%至49%的嚴重損傷道路交通事故與酒精有關,在加拿大和美國,這一比例達到43%至63%。在我國,因為超速行駛和酒后駕車造成的交通事故舉不勝舉。違章駕駛的駕駛員因為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即使違章駕駛也不一定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不同駕駛員的機動車商業保險費率應該最大限度體現該駕駛員所具有的風險,只有實行“賞罰分明”的機動車費率浮動措施,才能夠最大限度提高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駕駛”的意識,進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營造安全、暢通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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