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險合同當中,關于車險的術語時常出現。行業術語能便于溝通,提高工作效率這是公認的事實,但維護客戶利益才是企業生存發展之道。在簽訂車險合同時,應該盡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對必須添加的術語也要向消費者解釋清除。尤其是車險的免責條款部分,一定要提醒消費者認真閱讀,對容易產生誤解的部分要著重講解。
最常用到的關于車險的術語有:保險人(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投保人(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合同(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標的(保險保障的目標和實體,是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保險金額(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責任(指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風險項目);責任免除(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風險項目);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公估人(指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辦理保險標的的查勘、鑒定、估損、賠款理算并予以證明的受委托人)等多種。
永安保險車險勘驗部張經理提醒,最容易讓車險消費者誤解的關于車險的術語就是“全險”。顧名思義,“全險”應該就是涵蓋車險的所有險種。相信絕大多數的車主都是這樣認為的。但是,“全險”只是一種保險公司的口頭語,而非保險合同中的專用語,也不是專指的一種特定險種。
繳納車船稅的單位,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繳納車船稅的個人,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跨地、州、市(縣)使用的車船,則應在車船登記地繳納。
為了方便納稅人,嚴格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對于除拖拉機、軍隊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外交車輛、省級政府規定免稅的公交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納稅人如果沒有繳稅,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征收部門
車船稅屬于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對于機動車,為了方便納稅人繳稅,節約納稅人的繳稅成本和時間,條例規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及時向國庫解繳稅款。
改革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主要基于這樣幾點考慮:
一是外資企業適用1951年頒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而內資企業適用1986年發布的《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內外稅制不統一,不符合簡化稅制與公平稅負的要求。
二是車船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的征稅范圍不盡合理。對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和拖拉機征稅,而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車輛不征稅,顯然有失公平的原則,也不能體現國家的惠農政策。
三是稅額標準幾十年沒有調整,明顯偏低,收入規模太小,致使該稅種的作用難以發揮。四車船稅按排量分檔漫畫是沒有有效的控管手段,漏征漏管現象嚴重。
基于以上情況,車船稅暫行條例根據我國目前車船擁有、使用和管理現狀以及發展趨勢,在分析車船稅制存在的問題和總結現行征管經驗的基礎上,對車船稅的各稅收要素做了全面的規定。與原規定相比,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改革:
一是統一了各類企業的車船稅制。
二是由財產與行為稅改為財產稅。
三是適當提高了稅額標準。
四是調整了減免稅范圍。
五是強化了稅源控管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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