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山西省晉中市壽陽縣一家火鍋店發生爆炸燃燒事故,致14人死亡,47人受傷。如此慘痛的教訓,為企業敲響了安全警鐘。企業除了應提高設施的安全系數,完善安全保障處理機制外,還可以通過購買公眾責任險以轉嫁損失風險,彌補意外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
在經營性的游泳場所中,游客發生一些意外事故往往在所難免,一旦事故發生,經營者將承受不可預知的責任風險。這時候,投保公眾責任險不失為一個降低經營者風險、保障游客利益的良好選擇。但是公共責任險投保時還有很多學問,比如選擇適合的索賠方式就可以為投保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金先生是一家游泳館的經營者,他在決定公眾責任險索賠方式時就遇到了難題:一種是期內事故發生制,一種是期內索賠發生制,應如何選擇呢?
目前責任保險的索賠方式分為期內事故發生制和期內索賠發生制兩種。雖然只是數字之差,但對于保險人來說卻是相差甚多。
期內事故發生制是在保險有效期內發生的責任事故,被保險人應對受害方承擔責任,從而引起的索賠。在這種索賠方式下,不論受害方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提出索賠,保險公司都應理賠。
而期內索賠發生制則不同,它是指在保險有效期內受害人向被保險人提出的有效索賠,則保險公司負賠償責任。至于導致該索賠案的事故是否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就不再是問題了。
因此企業在投保產品責任險時,應根據自己產品的特性及產品投放市場的時間長短等具體情況,合理選擇適合自己的索賠方式。
至于像金先生這樣的情況,一般來說,事故發生導致當事人受損失的過程較短,只要金先生及時去保險索賠,這兩種索賠方式對于他來說,差別就不是很大。
■保險課堂
公眾責任保險是一種具有很強社會管理功能的險種,它與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關系緊密。在發達國家,公眾責任保險已成為企業、個人乃至政府部門都不可缺少的危險保障工具和保險公司的主要業務種類之一,很多國家均推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公眾責任保險,可以提高經營者抵御風險以及履行賠償責任的能力,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公眾的安全利益,是有效地解決事故發生后公共場所經營者因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造成生產經營的不穩定,或因無力履行民事賠償責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與賠償的問題的方式。另外,還可保證公眾因在公共場所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能夠得到及時補償,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使整個社會應對突發事件和抵御巨災的能力進一步提高。
事故發生制保單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索賠進行理賠:
保單將對任何發生在保單期限內的承保范圍內的事故進行理賠,而不論事故的發現及索賠的提出是在什么時候。
舉例說明:
客戶購買的產品責任險事故發生制產品責任險保單的起始日是2002年1月1日,到期日為2002年12月31日。保單到期后客戶沒有進行續保。該保單將對于任何發生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間的保單承保的事故進行理賠:
事故發生時間提出索賠時間保單是否保障備注:
2001-05-022002-02-13X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單有效期內
2002-01-312002-07-20√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
2002-07-122003-05-06√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
2002-10-232010-03-25√事故發生在保單有效期內
2003-03-282003-11-04X事故發生時間不在保單有效期內
索賠發生制保單將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索賠進行理賠:
*引發索賠的事故必須發生在保單規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單期滿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為保單的起始日);
*事故發生后應在保單期限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書面索賠應在保險期限內遞交(或在相應的延長報告期限內作出)。
*延長報告期限條款:發生在保險期限(需在保單結束以后60天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該事故已發生),但在兩年的延長報告期限內提出的索賠仍有保障。
事故發生制和索賠發生制對被保險人來說各有利弊。事故發生制的優點在于承保任何發生在保單期限內的承保范圍內的事故,而不論事故的發現及索賠的提出是在什么時候;缺點是保費較高。索賠發生制的優點在于保費較低,且如果選擇在同一家保險公司連續投保,則得到的保障范圍與事故發生制基本相同;缺點在于保單僅對保險期限內提出的索賠提供保障。如果該保單沒有續保,則那些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但在期滿日后提出的索賠就無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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