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自1980年國內保險業務恢復以來,汽車保險業務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尤其是伴隨著汽車進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汽車保險正逐步成為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活動,其重要性和社會性也正逐步突現,作用越加明顯。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作為重要的生產運輸和代步的工具,成為社會經濟及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作用顯得越來越重要。汽車作為一種保險標的,雖然單位保險金不是很高,但數量多而且分散,車輛所有者既有黨政部門,也有工商企業和個人。車輛所有者為了轉嫁使用汽車帶來的風險,愿意支付一定的保險費投保。在汽車出險后,從保險公司獲得經濟補償。由此可以看出,開展汽車保險既有利于社會穩定,又有利于保障保險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車險如此重要,可仍有人不愿去購買車險。去年1月17日,郭駕駛面包車在太原一路段,由北向南行駛。因車速快,一時大意的郭,開著面包車撞上道路中間的防護欄。“發現撞上防護欄,我就玩命往右側打方向,想把損失降到最低。”
郭事后回憶,自己的本意是想躲防護欄,可沒想到往外側一打方向,面包車正好撞上了同向行駛、張駕駛的小轎車。隨后,項駕駛的車輛來不及剎車,也撞上了張的車和另外兩輛轎車。最終,這起連環撞車事故,造成張、項均不同程度的損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郭和項承擔同等責任,張無責。事故發生后,因為郭和項都不積極賠償,張無奈之下將二人告上法庭,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出了事故,賠償有保險。又不是你們出錢。”法庭上,面對張的質問,郭支支吾吾半天說不出話。原來,郭是個老司機,因為對自己的駕駛技術特別自信,郭沒有給所開的車上任何保險,“我是多年的老司機了,覺得不會有事的,可哪想到啊……”
最終,法院認為,郭所駕車輛未上任何保險,司機郭和車主王應自掏腰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司機項和所駕車輛所屬單位共同承擔保險限額外的賠償部分。經法院調解,各方達成協議:項所駕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張某7萬余元;郭、王賠償張某醫療費等共計7.6萬余元;項賠償張某的誤工費、鑒定費共計6000余元。
由此可見,買車不買車險,出了問題只沒能自己解決,為了節省小額的保費,卻花了大額的理賠,實在是太不劃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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