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不少企事業單位把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作為提高福利、拴心留人的一種重要手段。不過,有些企事業單位領導以為員工有流動,團體意外險也會自動“跟進”;有的員工則自作聰明,自行組團買保險。這些誤區給投保人實際工作生活帶來諸多麻煩,保險專家提醒投保人須對團體意外險應有一個正確的認識。
有這樣一個案例:李先生是一家民營企業主,員工中有6名機修工人。朋友提醒他,不妨為員工投保團體意外險,萬一出險可減輕企業負擔。于是,李先生為員工購買了每人120元/年的團體意外傷害險。
去年冬天,機修工小王外出作業遭遇交通意外,獲保險公司理賠。鑒于小王因傷離職,今年初,李先生新招一名機修工頂替他的崗位。孰料,新員工外出作業竟也發生交通意外。這一次,保險公司卻以該員工沒有參加團體險為由拒賠。李先生不解,難道新員工頂了老員工的職位,團體險不是自動“跟進”嗎?
一般情況下,團體意外險為一年期險種。企業作為投保人為員工購買團體意外險,需提供員工姓名、性別、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等信息。在合同有效期內,企業可隨時增減人員,也可根據人員流動情況替換被保險人。
不過,在合同有效期內,若有員工離職,企業須向保險公司提出變更請求,使離職的員工失去承保資格,同時增加新變更人員的資料。李先生就是因為在小王離職及新員工到崗后,未按規定與保險公司聯系,導致團體意外險失效。
還有一種為圖優惠湊團投保的情況,眼見買團體意外險價格優惠,一些企業員工遂自發組團買保險,甚至將非本企業人員也“湊和”進來。這看似劃算的做法,實則并不可行。
團體意外險是以一張保單為某一團體所有成員或大部分成員提供保障的保險,投保人須是正式法人組織,且經濟上獨立核算。根據保監會《關于規范團體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保險公司不得為以購買保險為目的組織起來的團體承保團體保險。”可見,為買團體意外險而自發組團是不允許的。
此外,為保證承保質量,保險公司對投保團體意外險設置了一定條件,要求被保險人必須是能正常參加工作的在職員工,且投保人數要占企業總人數75%,員工不得隨意拼湊人數以獲得購買團險資格,或臨時找企業掛靠來投保團體意外險。
以上種種現象表明,有些投保人對投保團體意外險存在一定誤區,很有必要予以澄清。
與個人意外險不同,團體意外險是面對團體而設計的,在購買團體意外險時只需一張團體意外險總保單就成。投團體意外險,既可分擔員工發生意外時產生的醫療、傷殘、死亡撫恤金等費用,轉移企事業單位財務風險,又能充分體現對員工及員工家庭的關愛和責任。
相對于個人投保,團體意外險有著鮮明的特點:保費低,保障高;保險有效期內可以隨時變更人員,滿足企業人員流動管理需求;既可以根據員工的職業類別投保,也可根據投保單位類別投保,公平合理,方便快捷;保險期間靈活,既可以按月、年投保,也可以根據項目實際需要選擇;殘疾比例由保監會統一規定,理賠確定;保費既可以作為員工福利由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公司和員工共同支付。
不過,團體意外險投保還是有要求的:投保人數一般不得低于5-6人,對于風險類別較高的工種,要求投保人數不低于20人; 保險期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如需長期投保可以每年續保;根據保監會規定,目前大多數團險要求實名制投保(建工意外、極短期會展項目等除外)。
除了具備這些要求外,投保團體意外險,還需要注意幾個小的細節:
一是采用適當方式向員工搞好宣傳引導。經常聽見有人說,人死了,殘廢了,錢還有什么用?但在實際生活中,發生人死亡、傷殘的意外事故后,解決問題的焦點恰恰集中在錢賠多少的事情上。因此,通過適當的宣傳講解,讓員工明白,投保團體意外險,是增進職工福利的一種有效措施,是必要和合適的,同時也體現了管理層對員工的關懷和愛護。
二是需提供投保員工人數、職業或工種、保額需求或費用預算等信息;需填寫投保書、提供員工清單、通過現金或支票繳費。
三是投保后被保險員工人數或工種發生變化,應于10日內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對相關事項進行合同批改處理,避免因工作疏忽,造成不必要的理賠糾紛。
四是要明確指定受益人。主要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沒有指定受益人,該保險金按法定繼承程序分割。明確指定受益人,可以減少事后處理的精力。投保后,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及時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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