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姐帶著自己七十多歲的母親張女士出國游,本是一件孝順父母的樂事,可不料在瑞士酒店老人不慎摔傷,回國后,張女士將旅行社告到了法院,以敗訴結局,樂事變成了別扭事。老人出國旅游中途摔傷,到底是誰之過?
2012年夏天,李小姐在攜程國際旅行社預訂了一款旅游產品,陪母親張女士去“意瑞法”三國旅游。9月2日晚,母女倆隨團入住瑞士某酒店。在辦理入住手續時,張女士在電動扶梯上意外摔倒。經醫生檢查,張女士背部皮外傷,建議隨后復查。兩天后,在攜程公司人員的陪同下,張女士在瑞士一家醫院復診,結論依舊是背部皮外傷。當天就診,除醫藥費用外,還有翻譯費、交通費,共計300余歐元。旅程結束后,張女士先后兩次去本市醫院檢查,體檢費1400余元,診斷結論為腦震蕩。
去年3月,母女倆將攜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旅游費37800元,并承擔翻譯費、交通費、體檢費等近4000元。理由是,攜程公司沒有選擇相對安全的升降電梯,而是選擇速度過快的自動扶梯且未盡到提示責任。
攜程公司則指出,張女士年逾七旬,事發時無人陪伴且兩手拎著行李沒有扶住扶手,張女士受傷完全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作為同行小輩,李小姐沒有盡到關心照顧義務也有責任。因此,不同意原告退還旅游費的請求,但愿意對原告實際花費的翻譯費、交通費等補償4000元。
法庭查明,本市出境游合同文本明確約定:70歲以上的旅游者參加旅游,應有親屬同意,非單人出行。事實上張女士確實有女兒陪伴,然而在乘自動扶梯時是獨自一人,沒有得到女兒的幫助。法庭認為,被告作為旅游經營者,其提供安全保障的范圍應是整個團隊,而無法做到向每個團員提供貼身服務。對張女士的照料理應由同行的女兒李小姐擔當。同時,自動扶梯在現今生活中被廣泛應用,只要遵守相關注意事項能夠保證乘用安全,被告就此無需作出特別提示或警告。
法庭判決駁回兩原告要求退還旅游費的訴訟請求,準許攜程公司補償張女士母女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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