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觀近年來全國發生的眾多旅游事故,旅行社作為服務提供者在明確不承擔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仍然或出于息事寧人的目的、或因法院判決而承擔賠償責任的不在少數,而因此與保險公司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也占了較大的比例。所以,明確旅行社責任險的責任范圍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
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制定頒布的《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于2011年2月1日開始施行。該辦法對于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責任做出了新的規定,是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最新法律依據。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游活動中依法對旅游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并為旅游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具體包括下列情形:(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三)國家旅游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此規定即是法律對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范圍的具體規定,其中除了第一項是與一般保險公司制定的保險責任一致外,值得注意的是第二項。作為與第一項并列的單項,該項明確去除了“因疏忽或過失”而保險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即并非只有旅行社“因疏忽或過失”導致的事故保險人才予以賠償。并且,將旅行社責任中最主要的意外事故單列加以強調,明確旅行社的法定責任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旅行社責任險理賠案例
2009年8月1日,某公司職工陳某與其兒子董某,隨A旅行社(組團社)、B旅行社(接團社)的旅行團到武夷山大安源景區旅游,母子二人在沙漠之春景點未聽從現場管理人員勸阻,越過黃色警戒線戲水時不慎落水,陳某被沖入下游深潭中,董某被現場游客救起,陳某于當天下午被救起,經確認已經死亡。
該事故經武夷山市政府“8·1”事故調查組確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陳某在本次事故中負事故直接責任,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區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景區主要管理人員邱某承擔現場管理責任。事故發生后,福建省武夷山市大安源景區、A旅行社(組團社)、B旅行社(接團社)與死者陳某家屬達成賠償協議,3家單位共計賠償40萬元整。2010年4月20日,A旅行社就該事故涉及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向法院提起保險合同糾紛訴訟,起訴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合同支付80000元保險金。
一審法院判決認定:A旅行社作為本次旅游的組織者,因疏忽大意未對旅游者給予充分提醒、勸誡、警告,采取合理的預防措施,造成陳某死亡,對本次事故負有相應責任,判決承保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賠償被保險人80000元。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定:旅行社存在疏忽大意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理應承擔保險合同責任,維持原判。
旅行社責任險理賠案例評析
上述案例中,保險人與旅行社簽訂了旅行社責任保險,依照《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第五條確定的保險責任:“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從事旅行社經營活動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被保險人接待的境內外旅游者(以下簡稱旅游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照中國人民共和國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付。”只有在被保險人即旅行社承擔責任的前提下,保險人才依約承擔保險責任。而本案中保險人之所以不愿意履行保險責任,原因就在于武夷山“8·1”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中,未確定被保險人A旅行社負有事故責任。正是因為責任的不明確,最終導致旅行社只能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糾紛。
旅行社責任險≠旅游意外險
跟團游都會有旅行社責任險,但是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障范圍是有限的,只有旅行社過失,旅客才能獲得賠償。由于旅游者個人過錯導致的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自行購買一定額度帶有醫療性質的短期意外險,也可以按自己行程的性質購買相應的保險內容,如旅游觀光、戶外運動、高原旅游、回家探親等,相關的保險內容也不盡相同。
《旅行社條例》第38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險。”《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40條規定:“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游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游者時,可以提示旅游者購買旅游意外保險。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并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為旅游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旅游法》第61條明確:“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而將“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確定為了旅行社的法定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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