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法規,為向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患病時基本醫療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由基本醫療保險和大額醫療救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和個人補充醫療保險三個層次構成。
社會醫療保險報銷比例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按照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的標準。
一是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二是年滿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三是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
參保辦法
可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
按照社會保險法相關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出臺了失業人員參加醫保的具體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按規定在失業地參加職工醫保,保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用繳費。
通知明確,繳費率原則上按照統籌地區的繳費率確定。繳費基數可參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確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其繳費年限與失業前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參加職工醫保后,失業人員當月起按規定享受相應的住院和門診醫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相一致。經辦機構應將繳費金額、時間等信息及時告知醫保經辦機構和本人。
社會醫療保險的轉移
轉移辦法
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區、市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
應繳納的醫保費按轉出地標準一次性劃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當地有關規定為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繳費手續。繳納醫保費時,不足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當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停止領取保險金后,經辦機構也將停止為其繳納醫保費用。此時,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可按規定相應參加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新農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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