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越來越多的人提倡敬老、愛老的環境下,能夠讓每一個老人都“老有所養”、“老有所尊”,卻需要強大的物質文明做基礎。其中,保險對于養老而言就有著特殊的意義。一個完整的養老理財組合中,保險毫無疑問是堅實的基礎,越來越多的人認識到為自己購買一份商業養老保障計劃猶如一塊“壓倉石”。
據了解,我國目前的養老體系由三大支柱構成:社會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社保雖然覆蓋廣,但保障水平有限。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對企業而言負擔沉重,截至2011年底全國只有4.49萬戶企業建立了企業年金,參加職工人數僅為1577萬人。由此可見,要想未來養老有保障,商業養老保險貌似確實是最好的補充手段。但在我們身邊又有多少人了解商業養老保險?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區別又是怎樣的呢?
保障功能的區別。商業養老保險是社會養老保險的補充。商業養老保險與社會養老保險盡管不不少共同之處,但畢竟差異頗大,最大的區別:社會養老兼顧互助性和公平性,它保證參保人員在退休后最基本的生活費用,個人的繳費與領取由法律規定,屬于最低層次保障。商業養老保險可向客戶提供養老補充,個人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自由決定繳費與領取,充分體現出公平性,屬于更高層次的保障體系,可保證年邁后有較高生活水平。
行為主體的區別。社會養老保險屬于政府行為,保險人是有國家權威的社會養老保險機構。政府是社會養老保險的倡導者、組織者、執行者。商業人身保險純系企業行為,保險人是保險公司,與投保人保持商品買賣關系,無半點政治色彩可言。
實施方式的區別。社會養老保險依法執行,帶有強制性,強制一切用人單位及其員工按時如數交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費,否則,輕的罰以滯納金,重的繩之以發,毫不含糊。為了強調強制性,有的國家,如美國,干脆把社會養老保險費直接叫做“工資保險稅”。商業人身保險則不同,它純屬商業活動,嚴格實行買賣自由、等價交換的原則,無半點強制色彩。
行為準則的區別。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價交換原則,強調勞動者之間的互助幫助,高收入者幫助低收入者,在業者幫助失業者等等,與社會養老保險的廣普準則完全不同。
小知識: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需要企業與職工個人共同繳納。1998年1月1日,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規定對養老保險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養老金;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只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對于1995年底以前參加工作,1998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退休,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和過渡性調節金。其中,對于1997年底前參加工作,辦法實施后退休,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不滿15年的,也可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不滿10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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