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引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一、賠償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
二、保障范圍不同:除了《條例》規定的個別事項外,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幾乎涵蓋了所有道路交通責任風險。而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不同程度地規定有免賠額、免賠率或責任免除事項。
三、具有強制性:根據《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
最終保費=基礎保費×(1+與道路交通事故相聯系的浮動比率)×(1+與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相聯系的浮動比率A)。
如:6座以下的私家車主一年內未發生有責任交通事故,但有過1次酒后駕車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第二年繳納的保費為:950×(1-10%)×(1+30%)=1111.5元。
根據保監會相關規定,交強險是對第三者造成損失的賠償,在事故發生過程中,將實行交強險先行,商業三責險補充的原則。
商業車險在扣除交強險賠償金額后,對剩余理賠金額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計算免賠率,最終確定相應理賠金額,但商業車險的理賠原則是有責賠付,無責不賠。
如劉先生購買交強險和10萬元限額的商業三者險后,不幸遭遇車禍致使某行人傷殘,劉先生承擔事故全責,共需要賠償受害方3.8萬元,賠償金額包括傷殘費用2萬元,醫療費用1.2萬元,財產損失6000元。
按照調整后的交強險的理賠項目計算,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3.2萬元,其中死亡傷殘費用2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費用2000元;然后按照商業三者險與車損險的理賠條款計算,剩余的6000元理賠款包括醫療費用2000元,財產損失4000元,但由于王先生承擔事故全責,保險公司通常會扣除20%免賠率,這時王先生只能得到4800元商業三者險的理賠款,所以劉先生總共能得到3.68萬元理賠款。
如果劉先生在這起事故中無責,交強險死亡傷殘和醫療費用均為限額的10%:保險公司將賠償受害人1.21萬元,其中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000元,財產損失100元。但商業三者險的理賠宗旨卻是無責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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