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是針對廣大農村制定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通過試點不斷的進行推行。在我國,由于受到經濟發展水平的限制,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起步較晚,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長期以來 一直沒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因此還需要盡快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包括養老保險金的收取、基金投資、保險金的計發等環節。中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遲遲沒有建立,除了政治、經濟、社會條件制約和理論準備不足,缺乏明確可行的方案外,關鍵是農村面臨著制約養老基金投資、保險金計發的“瓶頸”——養老供給短缺。現行的模式都是以農民自收自支為主,但是農民收入普遍偏低,難以滿足保費必須定期交納的基本要求。傳統經濟學認為,社會保障是國家收入再分配的主要方式,政府激勵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作用是重要的,國家應該成為農民養老供給的主體。目前,只要對現行的農村發展政策進行微調,政府就既能負擔起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財政重任,又能增加農民收入、啟動農村市場、實現經濟良性循環。
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農保基金籌集渠道狹窄,制度規定的籌資模式難以完全落實。該制度下農保基金籌資“以個人繳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予以政策扶持”。國家的政策扶持是“對鄉鎮企業支付的養老保險資金予以稅前列支”,集體補助也主要是來自于鄉鎮企業的資金。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是擁有較多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比只有很少甚至沒有鄉鎮企業的地區的農民要富裕,在這種情況下,欠發達地區的農民無力繳納保險費的同時也只能得到很少甚至得不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而富裕地區的農民自身有能力繳納保費的同時又能得到集體補助和國家財政支持。顯然,這種籌資模式使得未來農村養老面臨困難的欠發達地區和沒有能力投保的貧困農民,有著較強的養老需求卻不能享受到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從而造成了“保富不保貧”的不公平現象。
2、基金增值方式單一。按照現行制度設計,農保基金只能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實際上,限于人才和資金因素,縣級農保經辦機構的選擇只有一個,那就是存銀行,運營層次低,加之銀行利率下調等導致基金保值增值困難,農保基金升值空間有限,收益對基金運營支撐能力較弱。同時把農保資金存入銀行,需要面對兩大潛在的風險:一是銀行本身存在的風險。二是銀行資金運作衍生的問題。
3、提取管理費服務費不合理,使得有限的養老基金更為捉襟見肘。根據1992年民政部制度規定:“農村社會養老事業管理機構可從收取的養老保險費中提取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按當年收取保險費總額的3%提取”。當前的農保基金來源主要靠農民個人繳納,集體、國家投入很少,增值空間有限,從中還要負擔經辦機構經費,勢必造成基金的資金緊張,將來給付面臨壓力。
4、養老保險金給付水平過低,功能發揮水平有限。按照規定,農民繳納保險費時,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按月繳納2元、4元、6元……20元等十個檔次繳費,也可一次性躉繳,由于繳費水平編低,難以起到保障基本生活的作用。從蕪湖市2006年末,縣、區領取養老金資料反映:領取養老金人數505人,月領取金額最低為0.7元,人均月領取養老金金額為33.26元,參保人員到期領取的養老金也就相當于本人當年存款和利息。而目前蕪湖市各縣、區農村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80元—156元,在目前的生活水平下,參保人員領取的養老金,發揮的作用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起不到養老保險功能。
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長期社會政策和政府實施的農民養老計劃,既不是商業保險,也不是農民負擔,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范疇。要加大財政投入,讓廣大的農民享受到改革開放的成果,改變“個人繳納為主、集體繳納為輔、國家給與政策扶持”籌資模式,取消從養老保險繳費中計提管理費。國家應該給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定的財政投入,由國家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投入一部分納入到社會統籌基金,農民個人繳費和部分國家投入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國家投入要偏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同時鼓勵建立由集體補助的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式的商業養老保險。
此外,還需要提高農民的養老保障意識,讓農民真正意識到社會保險是養老的可靠的保障,從而自覺、積極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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