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保險的種類繁多,責任范圍也有所不同,相對而言財產保險綜合險承擔的責任較寬,財產保險基本險承擔的保險責任范圍較窄。一般來說,火災保險分主險和附加險兩大塊。
1、 火災保險的主險
主險的責任范圍包括任何一個投保人都必須面對的雷電、失火等引起的火災以及延燒或因施救、搶救而造成的財產損失或支付的合理費用。投保人投保火災險時根據本身財產的危險程度,繳納相應的保費。火災保險費一般相當于相應危險程度傳統財產保費的60%~70%。
2、 火災保險的附加險
投保火災保險主險以后,可根據本身財產面臨的客觀危險,自由選擇投保附加險。火災保險共設八個附加險:
1)水災險。承保由于暴雨、洪水、消防裝置失靈、水管爆裂造成的財產 損失。
2)風災險。承保8級以上的風,如臺風、颶風、龍卷風等造成的財產損失。
3)爆炸險。承保因核子以外的爆炸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
4)碰撞險。承保因飛機、飛機部件或飛行物體的墜落、以及外來機動車輛、輪船碰撞所致的財產損失。
5)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險。承保地震、地陷、火山爆發造成的財產損。
6)岸崩、冰凌、泥石流險。承保岸崩、冰凌、泥石流造成的財產損失。
7)外來惡意行為險。承保非被保險人及其雇員的搶劫、盜竊攻擊、打砸暴力等行為造成的財產損失。
8)罷工、暴動、民眾騷亂險。承保因罷工、集合游行以及治安當局為防止上述行為而采取的行動所造成的財產損失。
每個附加附險的保費相當于傳統財產險保費的5%~20%,投保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當的附加險,既可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支出,又可獲得充分的經濟保障
火災保險的責任范圍
1)列明的自然災害。如雷擊、暴風、龍卷風、暴雨、洪水、地陷、崖崩、突發性滑坡、雪災、冰凌、泥石流等。
2)列明的意外事故。如火災、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等。
3)特別損失承擔的責任。如被保險人自有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因前述列明的保險責任遭受損害,引起停電、停水、停氣以致造成保險標的的直接損失等。
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A、必須是被保險人同時擁有全部或部分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供電、供水、供氣設備,包括企業自有設備和與其他單位共有的設備:這些設備包括發電機、變壓器、配電間、水塔、管道線路等供應設施。
B、這種損失僅限于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危險和自然災害所造成的,由規定的保險責任以外的危險、災害或其他原因引起的“三停”事故對于保險標的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C、這種損失的對象必須是需要通過供電、供水和供氣設備的正常運轉,才能保證財產正常存在的保險標的,如熔煉、冷凝、發酵、烘烤、蒸發等需要通過“三供”設備進行操作的保險標的。
4)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為搶救財產或防止災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通常要求必須是在保險單列明的保險責任發生時,為了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的蔓延而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對于在搶救保險標的或防止災害的蔓延時造成非保險標的的損失,則不予賠償。
5)發生保險事故時,為了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被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采取施救、保護、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在承擔該項責任時,只對保險標的的施救費用負責,如果施救的財產中包括了非保險標的,或者保險標的與非保險標的無法分清時,保險人可以按照被施救的保險標的占全部被施救的際的的比例承擔施救費用。
火災免責條款
購買保險,免責條款不可忽視。當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從事與保險合同載明的經營范圍不符的活動或違法違規經營;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
(三)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沖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盜竊、搶劫;
(四)由地震、火山爆發、地下火、核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引發的火災、爆炸;
(五)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六)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人身損害;
(七)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人身損害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八)罰款、罰金及懲罰性賠償;
(九)精神損害賠償;
(十)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財產損失;
(十一)未經有關消防及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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