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類獨成體系的保險業務,責任保險適用于一切可能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與人身傷亡的各種單位、家庭或個人。
具體而言,其適用范圍包括:
(1)各種公眾活動場所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
(2)各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
(3)各種運輸工具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或駕駛員;
(4)是各種需要雇傭員工的單位;
(5)各種提供職業技術服務的單位;
(6)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
此外,在各種工程項目的建設過程中也存在著民事責任事故風險,建設工程的所有者、承包者等亦對相關責任事故風險具有保險利益;各單位場所(即非公眾活動場所)也存在著公眾責任風險,如企業等單位亦有著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和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主要是被保險人的過失行為所致的責任事故風險,即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通常是絕對除外不保的風險責任,這一經營特點決定了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范圍明顯地小于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
另一方面,在被保險人的要求下并經過保險人的同意,責任保險又可以承保著超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范圍的風險。這種無過錯責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但保險人通常將其納入承保責任范圍。
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一般包括兩項內容:
1、 被保險人依法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2、 因賠償糾紛引起的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訴訟、律師費用及其他事先經過保險人同意支付的費用。
第三者責任的保險責任與除外責任的相關內容。相關內容如下:
(1)責任范圍:
①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②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亦負責賠償。
(2)除外責任:
①物質損失項下或本應在該項下予以負責的損失及各種費用;
②由于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而造成的任何財產、土地、建筑物的損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傷害和物質損失;
③下列原因引起的賠償責任:
a.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在工地現場從事與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員、工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疾病;
b. 工程所有人、承包商或其他關系方或他們所雇傭的職員、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財產發生的損失;
c. 領有公共運輸行駛執照的車輛、船舶、飛機造成的事故;
d. 被保險人根據與他人的協議應支付的賠償或其他款項。但即使沒有這種協議,被保險人仍應承擔的責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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