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前,上海社保主要分三類,一是外來非城鎮戶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綜合保險;二是郊區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繳納的小城鎮保險;三是城鎮社會保險。本次系列調整,三類人群均有牽涉,其中繳納綜合保險的人群可能感受的影響最大,不過所享受的社保待遇也大幅提高。
外來從業人員:從綜合保險向“城保”轉變
按照上海市原有規定,外來從業人員主要參加本市綜合保險。據悉,目前上海參加綜合保險的人數有約400萬人。根據新的規定,今后與本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并按照本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適用人群:非城鎮戶籍和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有所區別
凡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本市城鎮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等社會保險。
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本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過渡期: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5年過渡
考慮到此次上海社保新政策涉及人群范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因此,為實現平穩過渡,本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設定了兩個過渡:一個是險種過渡,現在先實行三險,時機成熟再實行其他的;第二個是繳費基數過渡,用5年的時間逐步跟城保的標準一致。
外來從業人員中非城鎮戶籍人員,可以采取過渡期辦法繳費。經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也可直接按現行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繳費。
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沒有設定過渡期。
2012年開始,上隨著上海社保新政策的改變做出相應的調整。具體展現出了八大亮點,諸如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的賬戶余額可繼承,醫療保險對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進行調整,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醫保待遇等體現了社保的時代性。
亮點1: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的賬戶余額可繼承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本市原來規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賬戶可繼承的部分指“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個人繳費部分”,而非個人賬戶全部余額。
根據本市調整后的政策規定,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死亡后,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一次性發給其經法定程序認定的繼承人。
亮點2:醫療保險對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部分進行調整
《社會保險法》規定,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以確保參保人員得到及時救治。
《社會保險法》實施后,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不予支付范圍將進行調整,相關文件正在制定中。調整醫保不予支付范圍后,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但是,如果第三人不支付或無法確定第三人的,將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且有權向第三人追償。這將使參保人員得到更好的醫療保障。
亮點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享受在職職工同等醫保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而按本市原規定,則享受由失業保險基金報銷70%的醫藥費。
調上海社保新政策規定后,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所需費用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但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期間,不再享受《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規定的失業人員醫療補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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