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或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發生死亡、傷殘、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規定時點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從定義可以看出:第一,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
以生存和死亡兩種狀態存在。當人的身體作為保險保障的對象時,是以人的健康狀況、生理機能和勞動能力(即人賴以謀生的手段)等狀態存在。第二,人身保險的保險事故包括生、老、病、死、傷和殘等多個方面,
《人壽保險實務》以人壽保險為主線,研究人壽保險產品、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保費與責任準備金計算原理、壽險公司經營以及人身保險監管等,并輔之以研究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團體保險,形成了一個完整的人身保險知識體系和邏輯體系。《人壽保險實務》包括總論、普通個人人壽保險、新型個人人壽保險、年金保險、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保費與責任準備金計算原理、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保險、壽險公司經營和人身保險監管等。
保險實務中受益人法律問題的探討
保險受益人,簡稱“受益人”,又可稱為“保險金受領人”,是保險合同中為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所指定,于保險事故發生時,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保險實務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
在現實生活中受益人分為三類:
一類是滿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
二類是被保險人傷殘、患病時的受益人;
三類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
保險受益人是保險最大利益的享受者,是保險保障的對象。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并且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保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護受益人不受特定危險事故的影響,進而維護社會經濟生活的健康發展,是利用保險轉移危險功能的最終體現。
保險受益人的權利即受益權,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后,受益人對保險人具有的法律上請求保險賠償給付的權利。受益人的受益權具有排他性,其他人不得剝奪、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權;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償還被保險人生前的債務。
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將保單利益變更給他人,否則變更無效。根據我國《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所指定的受益人有下列故意行為喪失受益權: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殺害被保險人未遂;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或殘疾。
1、保險受益人的含義
我國(保險法)第21條將受益人定義為:“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保險實務中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第三人,均可為受益人。在現實生活中受益人分為三類:一類是滿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二類是被保險人傷殘、患病時的受益人,三類是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其中,第一、第二類受益人多為被保險人本人,因為此時的保險金既能滿足被保險人的將來之需,又能及時為被保險人解危濟困,符合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時的初衷,充分體現被保險人在人身保險合同中的主體地位。所以目前實踐中及理論界研討受益人多是指第三類,即被保險人身故時的受益人。
2、 受益人的指定
我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由于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以必須保障被保險人生命安全和健康,受益人的指定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且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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