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用人機制的轉換而產生的一種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人事政策法規要求,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管理業務,如檔案管理、計算工齡、評定職稱、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并以合同的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實現人事關系管理與人員使用分離,即“用人”和“管人”分離的一種制度。
1.人事代理有利于促進企業人事管理事務的社會化。
2.人事代理有利于促進人事管理事務的專業化。人事代理通過專業化的、優質的人事事務服務,滿足了在競爭中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要求。
3.人事代理有利于企業人事管理的規范化。發展人事代理,將有利于企業形成科學的、較為規范的現代企業人事管理制度。
實行人事代理制度,對單位來講,一是真正落實了單位自主用人的權利,從制度上解決了人員"干好干壞一個樣,能上不能下,能進不能出"的問題,為人員的優化配置創造了條件;二是使新選調人員的聘用關系落到實處;三是改變了單位對人員人事事務的大包大攬,降低了用人成本,單位人事管理的重點轉到對人才資源的開發和用上來。
對個人來講,一是在人事關系上,擺脫了對單位的依附關系,而成為平等的人事主體,享有社會提供的各類人事服務,真正落實個人擇業自主權;二是打破了各類所有制單位的界限,實現個人自主有序的流動;三、享有國家關于人事人才方面的各項政策,無人事上的后顧之憂。
凡不具備人事管理權限的非公有制企事業單位,應實行全員人事代理;國有企事業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實行部分人員或全員人事代理。
(一) 事業單位推行聘用合同制后的新進人員;
(二) 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民營科技實體、私營企業及其人員;
(三) 會計、審計、法律等各類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人員;
(四) 機關企事業單位辭職、辭退以及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
(五) 尚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 自費出國留學、離崗求學深造的人員;
(七) 國(境)外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
(八) 應聘到外省市及進入我市的專業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
(九) 自愿委托人事代理的其他單位及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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