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保險的種類有很多,旅游意外保險是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種,本文將為您介紹什么是旅游意外保險。
旅游意外保險指在合同期內,在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中,遭遇外來的、突發的、非疾病導致的意外保險。保險期限一般是指旅游者踏上旅行社提供的交通工具開始,到行程結束后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旅游意外保險是一種短期保險,保的是游客不是旅行社,是由游客自愿購買的短期補償性險種。
一般的“旅游保險”的保障范圍大致分為四部份:
(一)人身意外保障、(二)醫療費用保障、(三)個人財物保障、(四)個人法律責任保障。
為保障旅游者合法權益,1990年2月,國家旅游局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聯合下發了《關于旅行社接待的海外旅游者在華旅游期間統一實行旅游意外保險的通知》,確立了旅游意外保險制度。1996年10月15日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后頒布的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了這項制度。1997年5月13日,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頒布的《旅行社辦理旅游意外保險暫行規定》完善了該項制度,使其具有規范性和可操作性。
旅游意外保險的賠償范圍
旅行社組織團隊旅游,必須為旅游者辦理旅游意外保險。
其保險的賠償范圍應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下列賠償:
(1)人身傷亡、急性病死亡引起的賠償;
(2)受傷和急性病治療支出的醫療費;
(3)死亡處理或遺體遣返所需的費用;
(4)旅游者所攜帶的行李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所需的賠償;
(5)第三者責任引起的賠償。
入境旅游、國內旅游、出境旅游的旅游意外保險中上述各項賠償的比例,由旅行社與承保的保險公司商定。
保險期限及保險金額
(1)期限
旅行社組織的入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入境后參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時開始,直至該旅游行程結束,辦理完出境手續出境時為止。國內旅游、出境旅游,期限從旅游者約定的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直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為止。旅游者自行終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險期限至其終止旅游行程的時間為止。旅游者在中止雙方約定的旅游行程后因自行旅游的,不在旅游保險之列。
(2)金額
旅行社為旅游者辦理的旅游意外保險金額不得低于以下基本標準:
①入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②出境旅游:每位旅游者30萬元人民幣;
③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10萬元人民幣;
④一日游(含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與國內旅游):每位旅游者3萬元人民幣。
旅行社開展登山、獰獵、漂流、汽車及摩托車拉力賽等特種旅游項目,可在上述金額基本標準上,按照該項目的風險程度,與保險公司商定保險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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