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保險是指在約定的保險期間內,因發生意外傷害而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殘疾,保險公司給付約定保險金的保險。
農民工意外傷害險的必要性
農民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商業保險的一種,是一種商業行為,它與屬于政府行為的工傷保險在實施目的、方式、基金來源以及保險金額確定和給付等方面有著本質的區別。但是,它作為工傷保險的重要補充,二者又相互取長補短,在解決農民工的工傷問題和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方面也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農民工作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是伴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化進程的發展而出現的。他們的出現既解決了一些發達地區勞動力不足的問題,也緩解了不發達地區大量剩余勞動力的就業壓力,為城市的現代化建設做出了突出的貢獻,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增長的新動力。
但是,由于各種條件的限制,農民工往往做的是最差、最苦、最累的工作,他們多在建筑業、采礦業等高風險、職業病多發的行業工作,缺乏必要的勞動保護,以及農民工在勞資雙方中處于相對弱勢地位,更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日益嚴重的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決定了我國應該努力解決農民工工傷保險問題,建立和完善針對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而農民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作為工傷保險的一個重要補充,在切實保障農民工的人身權益上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促進勞動力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發育,減輕企業負擔和維護社會穩定也意義重大。
工傷保險制度的不完善需要意外傷害保險的補充
首先,工傷保險具有個人不繳費的特點,企業繳費的比例也很低,工傷保險基金的總額就相對較小,對于那些高事故發生率的建筑、工礦企業來講就“有利可圖”,因此他們也很愿意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
而那些低事故發生率的企業認為自己出事的幾率很小,繳后也是為別人做貢獻,就會想方設法少繳或不繳保費,以及由于國家執法監督力度不夠,社會上還存在著大量的非法用工單位,就建筑行業來講,其中相當多的農民工是被非法的包工隊所雇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一旦發生事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工傷認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的關鍵,但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資格的用人單位或企業。
對于一部分維權意識不強的農民工來講,一旦發生了意外事故,他們就無處取得賠償,直接損害他們的切身利益,所以個人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在特殊情況下緩解一時之急。
其次,工傷保險的一次性賠償金難以滿足傷殘勞動者康復費用。由于工傷一次性補償金包括了工傷后的住院治療費用,致使一部分民工拿到的賠償太低。根據工傷保險一次性補償標準,工傷級別較低的農民工得到的工傷補償不過幾萬元甚至幾千元,而面對高額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這些錢根本不夠,很可能是這一次性賠償僅夠支付工傷保險的住院治療費用,而這使得農民工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難。究其原因,根本是現行的農民工工傷保險的施行及體制有所欠缺。與商業性質定額給付的意外傷害保險相比較,很難滿足事故員工的保障需求。
再次,一些企業隱瞞工傷事故問題使得農民工無法得到應有的工傷賠償。在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一些企業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并沒有按照條例辦事,卻將事故私下解決。因為很多地方規定,工傷事故發生較少的企業下一年可以酌情降低保險費率。此外,很多企業出于上級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的限制,有工傷事故也不匯報,許多問題私下解決,只支付不多的錢就可以了事,對于那些維權意識不強的農民工來講,只要能拿到錢就行了,也不注重方式是否合法,賠償是否合理,而這樣做使農民工無法得到應有的工傷賠償。
因此,由于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在賠償方式、賠償數額和政府相關部門監督保障等多方面存在缺陷,農民工的切身利益不能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和最大限度的實現,需要以“政府引導、企業運作、部門配合、群眾參與”的方式發展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實現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的有機結合,多角度、全方位保障農民工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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