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合同法實施后,農民工享受的待遇也越來越多。關于農民工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的問題,《失業保險條例》有明確的規定:凡是屬于用工單位與農民工建立穩定的勞動關系的,都應該參加失業保險。但是,目前部分企業并沒有給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的意識,而很多農民工也以為失業保險對自己沒有什么用,導致相當一部分農民工并沒有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那么,失業保險對農民工到底有什么用呢?
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并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也就是說,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后領取的是一次性生活補助而不是失業保險金。主要原因是:農民合同制工人一般在家鄉都有土地,在城鎮失去工作后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生活來源,只是會遇到暫時性的生活困難,在單位已經為他們繳納了失業保險費的情況下,他們應該得到生活補助。但是,由于農民合同制工人失去工作后大多數都要返回家鄉或到其他地方尋找工作,沒有辦法按月為他們發放生活補助,所以采取了一次性發放的辦法。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補助標準和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于他們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因此,生活補助標準略低于失業保險金的標準。
農民合同制工人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由單位或者本人將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證明、勞動合同書、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身份證明等材料提供給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經審核合格后,經辦機構將一次性生活補助直接發給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
按照國家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要與本單位城鎮戶籍職工一樣參加失業保險,但農民工和其他職工參加失業保險的辦法略有區別:
這主要是考慮到農民工個人在城鄉之間來回流動的問題,而其他職工必須按月領取。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致使農民工失業以后不能享受到失業保險待遇,農民工可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勞動保障監察機構進行舉報,經辦機構和監察機構都有義務督促用人單位替農民工繳納失業保險。用人單位為農民工繳納了失業保險費,農民工符合申領條件的話,應該到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或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今日發布《2012年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公報》稱,2012年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取得重大進展,失業保險方面,全年共為72萬名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支付了一次性生活補助。
全國政協委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近日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專訪時表示,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農民工面臨高失業風險的問題將凸顯。由于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與農民工需求不匹配,應當構建與農民工需求相適應的失業保險制度,提升農民工的人力資本水平,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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