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保險法。新修訂的保險法更強調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并將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保險法全文共187條,最核心的三大變化是突出了保護被保險人,突出了加強監管和防范風險,突出了拓寬保險服務領域,對保險業的依法合規經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下文將介紹新保險法全文出臺背景及重大變化的具體內容。
自1995年中國第一部《保險法》頒布后,十多年來,我國保險市場發展迅速,保險業的內外環境均經歷了巨大變化,特別是,由于保險公司亦是商業組織,盈利乃其基本目標,而目前保險法對保險資金投資范圍限制過窄,導致保險資金在商業上難以延續。
同時,隨著保險市場深入發展,違法違規行為和種類逐漸增多,依照目前法律賦予保險監管機構的權力,對于保險市場的有效監管越來越力不從心,有必要增強其監管職能。
更最重要的是,市場主體及業務類型本身已經發生了很大變化,現行保險法規定的保險機構組織形式已難以滿足需要。
所以,以這次全球金融危機為契機,汲取國際、國內的經驗教訓,新保險法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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