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參保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公務員醫療補助經費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傷、生育保險費的征收、支付、管理和服務工作,醫保中心內設六個科:綜合科、政策研究宣傳科、基金管理科、醫療管理科、信息管理科、財務科。
文件依據:1、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9號)2、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8號令《福建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JP2]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勞社部函[2000]4號)4、《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榕政綜[2000]364號)5、《福州市市屬國有企業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榕政綜[2001]363號)和相關配套文件
1、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登記范圍和登記時間
福州市本級及所轄古樓、臺江、倉山、晉安區和瑯歧經濟區下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為參保登記范圍,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
根據福州市統籌規劃,基本醫療保險分步實施,用人單位和職工應在接到醫保中心通知的30日內,辦理參保登記。目前市本級基本醫療保險已覆蓋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原公費醫療人員;市屬國有企業及其職工;部分省屬企業和市屬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市屬以上的其他企業以及2001年8月以后改制、撤消關閉企業自謀職業人員。
2、參保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用人單位辦理參保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文件依據1、《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批轉市勞動局〈福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的通知》(榕政綜[2000]364號);2、《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勞動局等部門關于改制企業職工實施醫療保險若干意見的通知》(榕政辦[2001]138號)及相關規定
1、適用范圍
改制、破產、撤消關閉、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的企事業單位。
2、應提供資料
3、辦理程序
您的信息僅供預約咨詢所用,不泄露至
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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