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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是以沒有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城鎮未成年人和沒有工作的居民為主要參保對象的醫療保險制度。它是繼城鎮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推行后,黨中央、國務院進一步解決廣大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問題,不斷完善醫療保障制度的重大舉措。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遵循的幾個原則:一是低水平起步。隨著經濟發展和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可以逐步提高籌資水平、保障標準和財政補助標準;二是堅持群眾自愿。不搞強制,而是在制度設計上注重政策的吸引力,引導群眾參保,并鼓勵連續繳費;三是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責任;四是堅持統籌協調。要統籌考慮各種保障制度和政策的銜接,地區之間的平衡,新制度的出臺對其他人群的影響,以及醫療保障體制和醫療衛生體制的配套改革。
以天津市為例:天津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和報銷比例按照就醫類別、醫院級別和參保人員的類別確定不同標準:
(1)學生、兒童。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8萬元以下的醫療費用,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5%;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2)年滿79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60%;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5%;
(3)其他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符合報銷范圍的10萬元以下的醫療費,三級醫院起付標準為500元,報銷比例為50%;二級醫院住院起付標準為300元,報銷比例為55%;一級醫院不設起付標準,報銷比例為60%。城鎮居民在一個結算年度內住院治療兩次以上的,從第二次住院治療起,不再收取起付標準的費用。轉院或者兩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規定的轉入或再次入住醫院起付標準補足差額。
在了解了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之后,很多人會問: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怎樣辦理呢?具體包括了4個事項,而且還需要申辦人提供資料齊全的,予以即時辦理;對資料不齊全的,暫不受理,并告知申辦人應補足何種資料。具體如下:
1、提供資料(以下資料需附原件及其A4紙復印件):
2、辦理流程:
經辦部門:
填寫表格:《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減)申請表》一式二份。
業務辦理完畢,經辦人員打印《惠州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增員校對表》當場交給申辦人,申辦人如發現有錯漏的,須在五個工作日內到經辦部門糾正,逾期不辦的視作無誤處理。
業務受理時間為每月1-24日,當月申報的業務次月起生效,以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一個社保年度,一次性繳足一個社保年度內的醫療保險費,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應一次性繳納下一社保年度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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