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和首要環節,是社會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運行的物質基礎和前提。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歸要結底是各項保障基金需要的預測、計劃、籌集和運用問題。如若沒有充足的基金作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將陷于癱瘓狀態。因此必須把基金問題作為推進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決定性因素。
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現狀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越來越不相適應,逐步地暴露了一些突出的弊端:
一、資金多家分管,條塊分割,缺乏統一的管理機構。多家分管是指“五龍治水”,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由勞動部門管;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人事部門管;農村養老保險和社會救濟等由民政部門管;部分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由人壽保險公司管;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由衛生部門管。條塊分割是指在多部門分管的同時,又實行按行業建立養老保險,不符合養老保險的屬地性原則。
二、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社會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個機構承擔,主管社會保險的行政部門既負責制定政策和規章制度(包括財會制度),又負責操作經辦,既負責具體實施,又負責監管,這實際上不可能執行監督,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收支管用由一個單位承擔,缺乏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導致社會保險基金流失較多,挪用、擠占、多提管理費等現象十分普遍。
三、標準不一,缺乏統一的政策。目前,社會保障的種類、管理與運營方式、基金的籌集辦法,征繳率、支付標準、社會保障基金給付與監督等均缺乏一套具體統一的政策法規。特別是沒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治理社會保障基金征收亂、財務亂、支出亂等現象。不少地方和有關部門仍在執行自行制訂的社會保障財務會計制度,帶有明顯的維護本部門利益的傾向。
1、加快法制建設,實行社會保險立法。社會保險是一項關注民生的系統工程,其涉及面廣,技術性強,國家應當提升其立法層次,盡快制訂出臺《社會保險法》,以法律的剛性來規定征收、管理、使用機構及參保單位和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通過法律的強制性來確保每個單位依法為職工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從根本上解決社會保險覆蓋面不寬的問題,同時也使整個社會保險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逐步開征社會保險稅取代現行的社會保險費。征對目前征收主體不統一,征收成本高的問題,國家要逐步開征社會保險稅,先將現有的由參保單位和個人要共同承擔的部分社會保障基金全部實行由單位申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入庫的做法,改變目前稅務部門有代征權,而無強制權的做法,確保稅務機關依法享有征收、檢查、追繳、補征的權利。此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也可以解決經辦機構自行征收各自為政所帶來的增添參保單位麻煩的現實問題,也可以節約征收成本。而對于目前全部由個人承擔的保險費仍然維持現有征收辦法不變,但各經辦機構也要節約征收管理成本,嚴禁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3、完善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完整和增值。在目前情況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一是要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在年初安排預算時,直接單列本年度各類社會保障金征收及支出預算數,逐步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加強監督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年度終了后編制社會保險決算,構筑起整個社會保障預決算網絡體系。二是要修訂《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辦法》,改變目前基金投資渠道形式主要靠定期存款的做法,在一方面確?;鹑粘i_支需要,另一方面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放開基金投資形式,必要時還可以采取市場化運作模式,增強基金增值能力。
4、加強監管,嚴肅查處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地稅及相關征收機構要加大征收及清欠力度,必要時要通過媒體曝光,采取強制措施等手段做到應收盡收,堵塞漏洞;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要強化稽核,對無故不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和個人要嚴肅查處;財政、審計部門要強化日常監督和審計監督,對于擠占、挪用社會保障基金的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進行查處,確?;鸢踩⑼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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