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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產品責任保險(EPL)是指:由于出口產品在設計、生產、包裝等環節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導致使用者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使用者因此向生產商或經銷商提出索賠或訴訟,生產商由此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承保該責任的險種就叫“出口產品責任保險”。
責任事故引發的索賠風險案例
1999年1月13日,美國華盛頓州一棟嶄新的木制別墅突然著火,整幢屋子被燒壞。屋主認為火災是由一盞開著的鹵素落地燈短路著火直接導致的,并通過律師將美國一家大超市告上法庭。經核實,該燈是由中國某家燈廠制造并出口到美國超市的。幸運的是,鹵素落地燈已投保了出口產品責任險,該廠得以把風險轉嫁給了保險公司。
對于國內企業來說,出口產品責任風險是一個較為陌生的名詞。當出口產品在設計、生產、包裝等環節存在缺陷或警示不足,并且在用戶使用過程中因為上述缺陷造成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出口廠商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對于出口廠商來說,一旦發生產品責任事故,他們將可能面臨消費者巨額的索賠以及沒完沒了的法律訴訟。更嚴重的是,出口產品的聲譽將會受損,海外市場的開拓將會受阻。
國內廠商“被動”就范案例
一般來說,出口產品都要受出口市場當地法律的監管。在當今世界上,美國、加拿大等北美地區以及歐洲發達國家,因為其經濟發展水平及公民的文化水平相對較高,公民的索賠意識較強,因此,產品責任險也比其它國家高些。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總經理、廣東美國商會副會長彭德智博士說:“在美國,即使產品設計、生產已極盡完美,產品的說明書和警告用語也已通過專家和律師的嚴格審查,仍有可能引發與產品責任有關的法律訴訟。”
目前,北美地區和歐盟是中國相當大的商品出口市場。這些地區的進口商在與中國客商進行貿易合作時,考慮到產品在市場上潛在的巨大風險,通常會要求出口商在中國投保產品責任險,并將他們列為額外被保險人共同享受保險利益。具體的做法是,他們將購買產品責任保險作為開具信用證的條件之一,如果出口商未能購買產品責任險,他們將有權拒絕結匯。 據了解,目前國內的出口商主要是應進口商的要求而購買出口產品責任險的,真正主動防范和化解出口產品責任風險的少之又少。有關專家認為,中國的出口廠商在將產品銷往歐美地區時,應對當地的產品責任、法律等有清晰的認識,并積極采取相關的應對措施,包括購買產品責任保險和產品回收保險,才能有效規避風險。
OEM廠家并非高枕無憂案例
所謂OEM廠家是指為別人貼牌生產的廠家。目前,廣東為別人貼牌生產的廠家較多。許多OEM廠家普遍有一個誤解,以為按照別人的標準進行生產,就不會承擔出口產品責任風險。其實并不這么簡單。專家指出,國內的OEM廠家在產品設計上、制造上或文字說明上有錯誤,也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一個例子較有代表性:國內一家企業為一個外國品牌貼牌生產爽身粉,然后出口到美國市場。用戶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瓶子變黃,就此起訴進口商,進口商又起訴OEM廠家。最后裁定的結果是,國內OEM廠家沒有按委托方的要求生產,需賠償100萬美元給進口商,以彌補回收產品費用和利潤損失。
除OEM廠家外,零件廠家也要承擔出口產品責任險。專家說,雖然零件廠家不直接面對消費者,但只要證明其生產的零部件對消費者造成了傷害,零件廠家也要承擔賠償責任。
總結:我國出口企業針對一些法律體糸比較完善國家地區出口,應考慮產品所要承擔的風險,跟該險種費率.以便在談判過程中掌握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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