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員工工傷意外保險的性質上說,員工工傷意外保險屬于法定的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如果用人單位違背規定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將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員工工意外保險時期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員工工傷意外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身意外險代替員工工傷意外保險,這種行為不但不合法,還會給日后的賠償和醫療帶來很多問題。勞動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員工工傷意外保險與人身意外險是完全不同性質的險種,前者是社會保險,強制繳納;后者是商業保險,屬于自愿繳納,兩者之間是不能相互替代的。
兩者性質不同,在員工權益保障方面差別也很大。如果員工上的是員工工傷意外保險,一旦發生工傷事故,只要符合相關條款,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上都可以報銷,企業和個人沒什么負擔。相反,人身意外險有一定的免賠額和賠付上限,賠付率低。當地就有現實案例,一家企業因為買的是人身意外險而不是員工工傷意外保險,員工出現事故后,盡管扣除了商業險賠款,企業還是賠了約60萬元。這種事如果發生在小企業,要么根本賠不起,要么會讓企業賠得一蹶不振。“人身意外險只能作為員工工傷意外保險的補充而不能替代員工工傷意外保險”,人社部門表示提醒廣大企業主切莫貪小便宜,“一旦出了事,工傷認定后,該賠付的錢還得由企業自己掏,得不償失”。
我國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工傷意外保險條例》,按照條例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使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可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條例的頒布,不僅促進了企業員工工傷治療與職業病的康復,也起到了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的作用。
工傷意外保險的保障范圍包括:第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的;第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第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第四,患職業病的;第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第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第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工傷意外保險能夠保證員工的利益,不過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根據員工工傷保險的要求來看,它的賠償前提是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才可以申請索賠的,如果是在非上班時間受到傷害的話,是不能夠進行索賠的!所以這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夠滿足人們的需求。隨著人們對保險的要求越來越普遍,針對這一情況,商業保險針對工傷保險這類的情況也做了詳細的規定。例如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制定的意外傷殘保險,人身事故安全保險等等,這些都包括工傷保險在內的,在投保的時候,投保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來制定投保計劃,這樣可以避免遇到一些條條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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