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地震災害頻發,不僅帶來巨額的財產損失,而且帶來巨大的人員傷亡。為了減輕地震等巨災給人們帶來的傷害,我國保監會積極采取措施,推進我國巨災體系的完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日本位于環太平洋火山地震帶上,地震發生頻繁,經過多年探索,日本建立了一套以政府為主導的地震保險體系,在近50年的運行中不斷完善,較好地發揮了經濟補償、穩定生活和恢復經濟的作用。學習日本構建地震巨災保險體系的經驗,對我國構建巨災保險體系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日本的地震保險分為住宅和商業兩種。通常所說的地震保險是指具有政策性的住宅地震保險,其他商業性質的地震保險通過商業保險市場提供。保險主要對象包括住宅建筑物和生活用家庭財產,居民因地震等巨災引起的意外死亡和意外傷害等由生命保險公司根據投保合同賠付。
日本巨災保險制度設計針對各種自然災害,火災、雷擊、臺風、雪災、洪水等都在火災保險范圍內,但地震、火山噴發以及由此引{起的海嘯、火災等導致的損害不屬于火險賠付對象。加入地震保險必須與加入火災保險或綜合保險配套,不能單獨加入。
日本地震保險費率是在標準費率基礎上,根據區域等級、建筑年限、建筑類型和抗震等級等條件進行調整。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 )和相關研究機構對日本的地震發生規律及受災特征進行分析研究,在對地震危險度進行評價的基礎上,根據地震危險度大小將日本區域單位劃分為四個等級和八個費率檔次,基本費率從0.05%到0.313%不等。
由于日本的建筑規范標準進行過多次修改,建筑物的新舊程度和抗震性能不同,即使同一年代的建筑也具有不同的抗震等級。所以,地震保險費率在標準費率基礎上,再根據建筑物的建筑年代、抗震水平以及地區差異進行一定比率的折扣。
最近調查結果顯示,東日本大地震后,日本民眾對加入地震保險的必要性有了新的認識,未加入地震保險者中有60%的人有意加入。目前,在日本東北三縣重災區巖手、宮城、福島,地震保險加入率約達50%。
從本質上看,日本的地震保險制度是政府與市場合作的模式,日本地震再保險株式會社(JER )是這一模式的重要載體。JE R由商業保險公司1966年共同投資10億日元組建,是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從運作模式看,首先是商業保險公司通過火災保險附加險的方式向居民銷售地震保險,然后將承保的地震保險業務全額轉保給JE R。JE R將風險的一部分返回給商業保險公司,另一部分轉交給政府,最后一部分自留,形成“兩級三方”的風險分攤模式。
地震損失發生時,三方按照預定規則分五個層級分攤損失:第一層,即一次地震的保險賠償金額在0—1150億日元區間,全部由JE R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50—11226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直接保險公司各承擔50%;第三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1226—1925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和JE R各承擔50%;第四層,保險賠償金額在19250—3712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 擔9 5 %, 直 接 保 險 公 司 承 擔5 %; 第 五 層 , 保 險 賠 償 金 額 在37120一55000億日元區間,由政府承擔95%,JER承擔5%。從賠償條件看,最初是賠償全部損失,目前是分為三個層次:如果是全部損壞,按100%賠付;損壞一半,則賠付50%;一部分損壞,僅賠付5%。對損害程度的判斷有統一標準。
通常,地震保險承保限額是住宅火災保險金額的30%一50%,但建筑物最初最多賠付9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5000萬日元;生活用家庭財產最初是最多賠付60萬日元,現在是最多賠付1000萬日元。地震保險只是確保投保人在震災之后的生活安定。建筑即使全部損壞,賠付額也不足以讓災民用來重建住宅,只能用作臨時租房和重建房屋的補充資金。
保監會表示,將會同有關部門在綜合考慮我國經濟發展狀況、國家地理環境、保險市場發育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進一步摸清行業在巨災方面的歷史賠付情況,評估巨災風險承受能力,研究制定我國巨災保險具體實施方案,以制度建設為基礎,以商業保險為平臺,以多層次分級分擔風險為保障,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在全國進階的路徑上,監管層最終選擇了改變進階路徑,選擇了“三條線、齊步走”這一更為快速、高效的方式。
相關負責人透露,我國巨災保險制度或以住宅地震保險制度為突破口加速建立。而有別于之前“先立法、建基金、再研究具體模式等”的一步一步走的方式,監管層將實行“中央統籌協調,地方破題開局,行業急用先建”的戰略。中央層面,將巨災保險納入國家財政預算,與我國綜合減災體系對接,積極推動立法,研究制訂《地震巨災保險條例》;地方層面,推動巨災保險在深圳、云南等試點地方的盡快破題,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擴大試點。
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巨災保險方案》經深圳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2014年1月6日,云南楚雄州試點的住宅(農房)地震保險,由當地財政以補貼形式參與保費支出已得到確定。這標志著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完善保險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有了實質性進展。從兩地實踐的方案來看,盡管細節模式不同,但大體框架均是當地財政支持,由商業保險機構提供產品,實現廣覆蓋、低保障的巨災風險保障體系。地方破題的同時,保監會爭取在2014年能將《巨災保險條例》報國務院通過,但尚無具體時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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