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一些小微企業(yè)由于社保負擔比較重,就想出用現金補貼代替社保繳納的招數,那么,這樣做可以嗎?
市民唐女士問:2013年10月,我在某公司找到一份文員的工作。上班第一天,人事部門給了我一份合同,但是合同里沒有關于社保的條款。我向主管提出疑問,主管說他們的都是這樣,但是公司每個月會發(fā)150元的現金作為社保補貼。請問,公司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律師解答:你所在的公司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該公司提供的勞動合同明顯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條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必須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因此,你所在的公司實行社保補貼并不能免除其要為員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
東莞“代工廠”因社保公積金繳納糾紛引發(fā)風波
因社保和住房公積金繳存問題,廣東東莞最大的鞋廠—裕元鞋廠部分工人持續(xù)表達訴求。目前,廠方已承諾提高繳存基數,并依“工人自愿”原則補繳“欠賬”。
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調查了解到,裕元鞋廠四萬多工人均存在社保繳存基數低于實際收入、繳存年限不足等情況,且絕大多數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專家認為,在珠三角地區(qū),社保、公積金繳存覆蓋面近年來不斷提升,工人社保權利意識的提高,正是政策效果的體現,政府部門應以此為契機,不斷完善機制,解決繳存額度“欠賬”問題。
單位不繳納社保工傷保險待遇誰負責
因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受傷職工無法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治療工傷所產生的醫(yī)療費用和相關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承擔。
來自德州的打工者小李,在福山一家模具公司謀得一份工作,4月5日,小李在搬運模具時,被模具框砸傷右腳,小李受傷住院后,該公司為他支付了醫(yī)藥費,但拒絕為其承擔其他費用。后來,小李所受傷害被認定為工傷,但因為公司沒有為他繳納社保費,因此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讓他很郁悶。小李認為自己屬于因工負傷,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公司沒有為他參保,這筆費用應該由公司來負擔。
福山區(qū)人社局工傷保險科工作人員介紹,《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guī)定明確指出,用人單位應該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參保,及時為他們繳納工傷保險費,參加工傷保險后,這些職工才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并不影響職工的工傷保險權益。”這名工作人員解釋說,如果是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那么職工發(fā)生工傷后,就應該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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