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相關會議精神,成都市201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標準已經確定:繳存下限分區域提高至1070元和1200元,繳存上限調整到15751元。成都市各單位可根據職工上一年的平均收入為職工調整繳存基數。
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上調1107元
據了解,職工每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是繳存基數乘以繳存比例計算得來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成都公積金中心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住房公積金繳存嚴格執行‘限高保低’的原則,單位必須按照職工上一年的實際收入情況為職工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據了解,繳存基數是根據我市國有企業在崗職工平均月收入和其平均增長率來測算確定,我市職工的收入水平逐年提高,繳存基數和繳存額也應相應上調。
今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調整為15751元,在去年的基礎上增加了1107元,上調幅度達7.5%。下限按照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其中,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070元;我市其他區(市)縣繳存基數不得低于1200元。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照以上標準執行。
“各單位要及時對職工的繳存基數進行調整,原則上應在今年6月30日住房公積金年度結息日前完成基數調整工作,維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相關負責人介紹說。
成都公積金繳存服務貼士:
A、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個人、單位繳存比例原則上應一致)
B、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為職工本人全年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除以12。
C、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二屆二次、二屆六次會議精神,我市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上限為12%,其他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繳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
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常見問題答疑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是否具有強制性?
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是1999年4月3日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即強制力。城鎮所有單位和其在職職工均應實行,單位須按規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為所屬在職職工(不包括外方及港、澳、臺人員,包括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合同但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開戶手續。
二、職工如何投訴和舉報單位未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1)職工可以投訴單位不為其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情況。需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①投訴信(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下載);
②入職時間至離職時間的勞動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③入職時間至離職時間的工資收入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④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⑤《歷年工資明細表》、《住房公積金應繳額統計表》。
注意:若職工發起舉報和投訴時已離職,則離職時間為投訴截止時間。
三、如何確定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
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職工工資總額以國家統計局職工工資總額指標解釋為準;新錄用或新調入的職工繳存基數為錄用或調入當月職工本人工資總額。(工資總額計算口徑:按照統制字【1990】01號文件的規定:職工工資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和計件工資組成。)
四、職工當年因職務變化調整工資,能否調整公積金繳存基數?
根據國務院《條例》規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因此,當年職工工資如有增減變動應待到次年再作調整。
五、如何確定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
根據成公積金委[2008]2號的規定,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成都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以下標準執行:財政撥款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繳存比例不得高于12%,其它單位繳存比例超過12%的部分,應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納稅;繳存比例下限不低于6%,繳存比例低于6%的單位,應按照困難企業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條件進行申請,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報管委會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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