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個行業都有其特定的法律法規,規范其正常健康發展。我國醫療保險也有一沓行之有效的保險制度,接下來小編介紹給大家。
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按照保險原則為解決居民防病治病問題而籌集、分配和使用醫療保險基金的制度。它是居民醫療保健事業的有效籌資機制,是構成社會保險制度的一種比較進步的制度,也是目前世界上應用相當普遍的一種衛生費用管理模式。
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已經實現了制度全覆蓋,并正在走向人員全覆蓋。然而,社會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并不意味著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實際水平的同步提高,醫療保障供給與老百姓的醫療保障需求之間仍有較大的差距,老百姓的醫療費用負擔依然較重。因此,社會醫療保險既要提高覆蓋率,更要增強可及性。本文認為,要從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根據老百姓疾病風險保障的需求和政府的責任,進一步明確覆蓋對象,適度擴大責任范圍,適度提高保障程度,優化制度,改進管理,降低成本,以最低的社會成本提供最優的疾病風險保障服務,并實現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永續健康運行。
根據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統計數據,2009年底,全國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數已有4億多,加上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8.3億人,兩者合計,我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所覆蓋的人數已經超過12億。這意味著我國社會醫療保險不僅實現了制度全覆蓋,而且正在快步走向人員全覆蓋。然而,我們必須注意到,社會醫療保險覆蓋面的擴大并不意味著人民群眾醫療保障實際水平的同步提高,醫療保障供給與老百姓的醫療保障需求之間仍有較大的差距。因此,社會醫療保險既要提高覆蓋率,更要增強可及性。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
目前,在全國大部分地區,覆蓋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險和覆蓋農村居民的新農合的起付線、報銷比例、藥品目錄、報銷封頂線等都不盡相同。
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三個項目的覆蓋對象存在重復交叉,需要通過制度整合和優化設計來明確界定其覆蓋對象,進而明確地區和部門職責,以促進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盡快實現覆蓋全民之目標。為此,重點要解決三個問題:
1、 研究解決流動就業人員社會醫療保險的參保制度、責任主體和責任機制問題。例如,戶籍在甲地而就業在乙地的農民工,是在就業地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還是在戶籍地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農民工的參保問題由誰來落實?如何檢查、督促、考核?本文認為,根據城市化的趨勢和同工同酬同保障的原則,凡是與用人單位有穩定勞動關系的人員,無論其戶籍在何處,均應強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其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和就業地政府。與這一條相配套的是要盡快解決社會醫療保險關系轉移問題。
2、 研究解決“新市民”的社會醫療保險參保問題。與流動就業緊密相聯系的還有一個“新市民”參保問題。例如農民工子女、配偶的參保問題,應當根據其在遷入地實際居住的時間長短,來確定是否可以納入遷入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因為他們已經是該地區的社會成員,并為該地區作貢獻,他們應當享受這種權利。建議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確定一個合理的時間長度。
3、 在有條件的地方盡快推進城鄉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整合。即把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成為一個制度。在這樣的地區,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只有兩個,即:凡是有工作單位的人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對于這個人群應該是強制參保;其他人群則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這個人群無法強制,只能通過制度的合理設計和政策宣傳引導他們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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