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我國離婚率不斷提高,不少夫妻面臨著婚后財產分割問題的同時,還糾結著共同保險問題該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婚姻法》作出新解釋,離婚后的財產如何分配成為爭論焦點。特別是離婚后包括保險在內的金融財產怎么處理?保險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提醒:保險資產不應盲目退保,特別是很多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產品往往有著物美價廉的特點,離婚后盲目退保不僅可能造成保障空白,甚至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數據顯示,目前在擁有良好保險意識、注重用保險進行資產配置的家庭,保費占比可能達到家庭總收入的5%至10%,對應的保額可能配置在5年以上的家庭收入總和。
一般情況下,婚后購買的保險,夫妻雙方往往互為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那么婚姻關系解除后,所購保險是否也會隨保險利益的喪失而失效呢?保險公司有關人士表示,絕大多數人在離婚后不愿保留原保單中投保人、被保險人、特別是受益人等等關系,為了減少“麻煩”而干脆選擇退保了事。但這往往不是明智的選擇。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根據我國的《保險法》規定,只要是投保時被保險人和投保人處于婚姻狀態,即存在保險利益,可以投保,婚姻關系的解除并不會影響這份保單繼續有效。也就是說,即便不對保單做任何變更,離婚對婚前所購買的保險效力是沒有影響的。
“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專家進一步分析到,消費者也可充分使用保險公司的保單變更服務,根據家庭和保險的具體情況,通過進行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的變更來延續保障,不可輕易讓保單失效。
保險專家建議,在婚姻發生變故時,可以嘗試一下‘離婚不離保’。如今保險已在很多家庭的資產配置中占據了一席之地,為了減少雙方的損失,離婚后雙方可以就保險的事宜進行協商,了解清楚提前退保的利與弊,再根據自身的情況提出合理的保險資產分配安排。如果能夠通過雙方友好協商,繼續以分攤保費的形式延續現有保障是最理想的選擇。假設離婚后,雙方因保單的受益人的問題協商不下的,可以通過及時變更保單受益人的方式進行解決。一般情況下,父母離異可從互為受益人變更為將子女作為受益人,特別針對一方提供長期撫養費的情況下,有必要其完善人身保險,并由此為子女成長建立保險保障。
每個家庭的保險組合不盡相同:除了夫妻各自為自身投保的情況外,一些針對夫妻或家庭共享的保險產品在市場上也廣受歡迎,如被冠以“愛情保險”美名的夫妻聯合人壽產品,以及即用一張保單綁定全家保障的“全家保”等類型產品。
以“超級隨心+(家)計劃”為例,這是個典型的“全家保”型產品,一人投保主險,全家都可以任選附加險保障。假設安先生之前曾購買了這樣一份全家保產品,自己作為第一投保人,擁有20萬元的人身保障,20萬元的重大疾病保障,每次最高6000元、全年最高3萬元的住院補償,以及每天100元的住院補貼,此外70歲時安先生還將有一筆近23萬(按照中等紅利水平)的滿期金。
與此同時,安太太和安寶寶都選擇了實用的附加險:安太太擁有了10萬元女性健康保障,包括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障、原位癌保障以及女性特定手術津貼等等;寶寶也有了每次最高5000元、全年最高1.5萬元的意外醫療保障。安先生全家這樣一份豐富的保障計劃僅需每年5350.7元,其中,安太太和寶寶的保障僅需859.8元。如果離婚后中斷這份保險,安女士和寶寶很難以如此實惠的保費獲得上述保障。
資深業內人士指出,依據保險合同,大部分長期保險計劃在繳費期內退保,消費者只能退回賬戶的現金價值而非所交保費,提前退保會因此會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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